附文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決書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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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9日 11:19 新浪財經 | |||||||||
(2004)一中行初字第841號 起訴人張衛星,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何浦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4年9月14日,本院收到起訴人張衛星的起訴書,起訴書稱:2004年4月12日(張衛星注:此處有誤應為7月27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會同中國證監會以答新華社記者問的形式發布了“以股抵債”的具體操作規則。8月10日,國資委以“國資產權[2004]748號文”批準同意“電廣傳媒(資訊 行情 論壇)”及其控股股東湖南廣播電視產業中心實施“以股抵債”方案。國資委的這一行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是一種為單方面維護“電廣傳媒”國有法人股的利益而不惜侵害“電廣傳媒”流通股股東的嚴重不當行為和違法行為,也嚴重侵害了作為“電廣傳媒”流通股股東的起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撤消國資委批準同意“電廣傳媒”控股股東湖南廣播電視產業中心“以股高價抵債”方案的具體行政行為(國資產權[2004]748號文)。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景钙鹪V人起訴的國家機關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及第七條第二款:“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的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只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并不履行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但行政法上所說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其范圍與對象是社會公共事務?v上(新浪財經注:原文如此,疑為“綜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起訴人張衛星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起訴人張衛星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交納上訴費八十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京 代理審判員:王曉巍 代理審判員:王賀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章)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倩 [上一頁]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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