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解《基金法》意在為寶鋼增發解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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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3日 08:06 晶報 |
“我們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的110號文件,內容令人困惑,這實在有點幫寶鋼圈錢的嫌疑。”寶鋼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昨天剛剛就增發方案等內容發布董事會決議公告,記者就接到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金公司老總的電話。記者隨后拿到了110號文件,并就此采訪了相關人士。 根據寶鋼昨天發布的公告內容,估計寶鋼向社會公眾增發的募資額需要近40家券商承銷。 《基金法》明確規定,禁止“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與此相對應的是,寶鋼股份2004年半年報顯示,33只基金(分屬17家基金公司)持有寶鋼股份,這些公司的股東中大約有20家券商。“按照業內的普遍理解,如果這20家券商加入了承銷團,則33只基金都不能參與寶鋼增發。”一位市場人士說。 “一些業內人士猜測,由于擔心基金受限制可能導致寶鋼增發失敗,中金向證監會遞交了一份《關于基金參與證券發行受到限制問題的建議》,并提出了突破法規限制的要求。” “基金部對中金《關于基金參與證券發行受到限制問題的建議》的復函內容,有助寶鋼圈錢的嫌疑。”一位基金公司老總看到110號文件后,頗為不滿地對記者表示。 記者隨后拿到了110號文件,即《關于〈關于基金參與證券發行受到限制問題的建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其中稱:“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基金財產可以買賣下列證券:(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擔任副主承銷商或分銷商所承銷的證券;(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基金可以買寶鋼才是文件的核心內容,對寶鋼和中金來說當然是好事,但對于整個市場來說呢?”該基金公司老總認為,《基金法》已有相關規定了,“如果規定有不清楚的地方,也應是作為立法機關的人大來解釋,基金監管部此舉是否合適?”該基金經理的看法得到了接受采訪的其他業內人士的認同,他們認為基金監管部的這一做法值得商榷。 晶報記者張曉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