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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程序細則》的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17:46 深圳證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會員單位及其相關當事人: 為規范對上市公司、會員等市場參與者的紀律處分程序,確保紀律處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據《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的相關規定,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程序細則》,現予以發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程序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程序細則
第一章總則 1.1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市公司、會員等市場參與者的紀律處分程序,確保紀律處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程序細則。 1.2本所擬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及其他業務規則、細則、指引(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會員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會員及其相關當事人”)實施紀律處分措施的,適用本程序細則。 第二章紀律處分委員會 2.1本所設紀律處分委員會,負責審議對上市公司、會員及其相關當事人的紀律處分事項。 2.2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共20名,由本所高級管理人員和上市公司監管、會員管理、法律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 2.3紀律處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至3名。主任委員由本所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由本所總經理聘任,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2.4紀律處分委員會下設會員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兩個工作小組,負責紀律處分案件的受理、紀律處分委員會會議的準備以及與案件當事人的聯絡等工作。 2.5紀律處分委員會采取紀律處分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的形式開展工作。 紀律處分委員會每次審議會安排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紀律處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委員擔任。 紀律處分委員會每次審議會安排會議秘書1名,負責準備會議資料、選定審議會成員、發出會議通知、進行會議記錄等具體事宜。 紀律處分委員會每次審議會的參會成員為7名,由會議秘書在會議前根據案件類型在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中按具體業務監管人員及法律專業人員搭配的原則隨機抽取產生。 2.6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勤勉盡責地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審閱會員紀律處分相關材料; (二)按時出席審議會,獨立公正地發表意見,妥善保管會議材料; (三)及時向本所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履行職責施加影響的單位或個人; (四)對審議會記錄進行確認。 2.7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泄露審議會的討論內容、表決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 (二)不得與其他委員串通表決,亦不得影響其他委員的獨立判斷和表決; (三)在任職期限內,不得利用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時所得到的未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牟取利益,或從事其他利用委員身份的事宜; (四)不得私下接觸上市公司、會員及其相關當事人,亦不得接受上市公司、會員及其相關當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2.8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任: (一)任期內因職務變動不宜擔任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按要求出席審議會的; (三)任期內嚴重瀆職或者違反紀律處分委員會工作紀律的; (四)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批準的; (五)不適合擔任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2.9紀律委員會委員在審議會員紀律處分事項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紀律委員會委員擔任本案的監管調查人員的; (二)紀律委員會委員的近親屬擔任該上市公司或會員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三)紀律委員會委員的近親屬為持有該上市公司或會員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擔任持有該上市公司或會員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前款所稱“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章紀律處分程序 3.1案件提交 本所相關業務部門向紀律處分委員會工作小組提交上市公司、會員及其相關當事人涉嫌違反本所業務規則及被采取監管措施情況的案件報告,并提出紀律處分的初步建議。 3.2案件受理 紀律處分委員會工作小組對前條所規定的案件報告與建議進行審核并報主任委員同意后,決定受理相關案件并啟動紀律處分程序。 3.3審議會準備 紀律處分委員會工作小組組織準備審議會,安排會議召集人和秘書,確定審議會參會成員。會議秘書將會議時間、地點、議程等事項通知審議會參會成員。 3.4審議會召集 審議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本所相關監管調查人員向參會成員報告有關情況,并接受參會成員詢問; (二)參會成員發表個人意見,進行充分討論,并形成處分建議; (三)參會成員對處分建議進行投票表決; (四)會議秘書統計投票結果; (五)會議召集人宣布表決結果,形成處分意見。 3.5審議會表決 會議表決以記名方式進行,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兩種。參會成員在投反對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反對的理由。 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表決票經現場統計并宣布表決結果后,應當予以密封,由紀律處分委員會以密件保存。 3.6審議會會議紀要的起草并確認 審議會結束后,由會議秘書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和投票結果等記錄情況,起草會議紀要,交各參會成員確認。 3.7暫緩表決 參會成員發現存在明確影響判斷且尚待調查核實的重大問題時,可以在審議會上提議暫緩表決。 經出席會議的3名及以上成員提議,應當暫緩表決。 召集人根據監管調查人員的核實情況重新安排審議會。 3.8案件處理結果 紀律處分委員會根據審議會的表決結果,作出如下決定: (一)認為應當予以紀律處分的,制作紀律處分意見書; (二)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有遺漏違規事實、違規行為人的,將案件退回相關業務部門補充調查; (三)認為不構成違反本所業務規則,或者雖構成違反本所業務規則但情節輕微不予紀律處分的,轉交相關業務部門處理。 3.9紀律處分決定的簽發 紀律處分委員會將對上市公司、會員及其相關當事人的紀律處分意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報本所總經理室批準后簽發;涉及取消交易權限、取消交易資格和取消會員資格三種紀律處分的,需報本所理事會批準。 3.10紀律處分決定的送達與通報 本所可以通過郵寄、傳真、公告等方式送達對上市公司、會員及其相關當事人紀律處分決定書。 本所對會員、上市公司及其相關當事人采取紀律處分的,可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 3.11復核 上市公司、會員及其相關當事人不服本所依據本程序細則作出的,依據本所業務規則可申請復核的紀律處分決定的,可自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該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章附則 4.1本程序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4.2本程序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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