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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海南寰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處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16:24 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查明,海南寰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寰島實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2005年7月15日,寰島實業現參股公司--漢鼎光電(內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鼎光電”)為東莞漢華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華光電”)提供4000萬元授信額度擔保;2006年6月29日,漢鼎光電為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和開發有限公司2.5億元貸款提供擔保。寰島實業在2006年7月13日刊登的資產置換及關聯交易公告中未披露置入資產漢鼎光電存在的上述擔保事項,金額合計2.9億元。 2、2006年11月20日,因漢鼎光電未按期償還農業銀行1.3億元借款,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漢鼎光電以下資產:①13088萬元的銀行存款或等值財產;②房產13處計306,933.17平方米;③土地使用權306,280.60平方米。 3、由于漢華光電未歸還招商銀行到期貸款1557.23萬元及相應利息,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裁定凍結、劃撥漢華光電和漢鼎光電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或收入1598.14萬元。 4、2006年11月24日,因漢鼎光電未按期償還建設銀行1553.31萬元借款涉及訴訟;此外,漢鼎光電還存在未償還到期借款涉及的訴訟事項13項共計1971.15萬元。 寰島實業未及時披露參股公司--漢鼎光電存在的重大訴訟事項合計金額18081.69萬元。 5、截止2006年12月31日,漢鼎光電對中間經銷商應收賬款余額折合人民幣4.5億元已經全部逾期,債務人至今無力償還,寰島實業未及時提示漢鼎光電存在的重大資產減值風險。 此外,本所曾于2006年7月27日致函寰島實業,就該公司置換入漢鼎光電股權存在的疑問要求公司進一步披露,其中包含對漢鼎光電的控制權問題、漢鼎光電持續盈利能力問題、巨額應收款項回收風險問題,寰島實業補充披露的內容至今未如期落實。 本所認為,寰島實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7.8條、第9.11條、第11.1.1條、第11.8.2條的規定。寰島實業現任董事祁程、李洪剛、方建宏、周宏、邢驍、潘林、竇連璽、賀武、甘劍平,原董事張燕瑾、王思民、馮寶忠、司徒功云、陳剛、徐直、儲一豐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3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鑒于寰島實業及相關當事人的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寰島實業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寰島實業現任董事祁程、李洪剛、方建宏、周宏、邢驍、潘林、竇連璽、賀武、甘劍平,原董事張燕瑾、王思民、馮寶忠、司徒功云、陳剛、徐直、儲一豐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于寰島實業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本所將抄報海南省人民政府,并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7年3月13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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