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資:訴訟事項公告(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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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0日 00:53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股票代碼:000548股票簡稱:湖南投資 編號: 2006-013 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事項公告 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長中民二初字第0051號民事判決書, 依 據《公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規定,現將有關 事項公告如下: 一、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訴訟各方基本情況: 原告: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代表人:譚應求 被告:衡陽市金荔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荔科技) 代表人:劉作超 被告:廣東金荔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荔投) 代表人:劉毅 2、案由:經濟合同糾紛 3、本案基本情況: 被告金荔科技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國工商銀行長沙市韶山路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借款 3000萬元,由本公司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貸款到期后,金荔科技未能歸還貸款本息,長沙 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為了盡快歸還上述貸款本息,金 荔科技、本公司以及金荔投三方共同簽訂了還款計劃,繼續由金荔科技分期、分批歸還,由 本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同時,追加了金荔投對本公司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還貸協議達 成后,金荔科技仍無力履約,本公司作為擔保人代債務人金荔科技向工行償還了貸款 29,999,220元。因此,本公司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金 荔科技償還本公司代其償還的欠款29,999,220元,賠償損失277,620.15元以及從起訴之日起 的利息;判令被告金荔投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1、限被告金荔科技在(2006)長中民二初字第0051號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 本公司欠款299,999,220元并賠償本公司經濟損失276,840.15元以及從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按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不付,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 2、被告金荔投對被告金荔科技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案件受理費160,006元,財產保全費50,520元,共計210,526元,由被告金荔科技與 被告金荔投共同承擔。 三、截止目前,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公司已在2005年年度報告中對該筆款項已全額列支并預計或有損失514,824.37元。 本案如得到執行,收回本公司代金荔科技償還銀行的3000萬元資金,將對公司當期利潤產 生積極影響。 五、備查文件: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長中民二初字第0051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湖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六年六月十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