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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托普:訴訟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3日 00:32 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券代碼:000583證券簡稱:*ST托普公告編號:20060529

  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訴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工會工作委員會及金華電通網絡科

  技有限公司一案。

  1、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

  我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收到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傳真的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書》,內容如下:

  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金華仲裁委員會(2006)金裁經字第034號裁決書,于2006年

  4月2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收到執行通知書后立即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現查明被執行人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工會工作委員會在四川托普

  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執行人四川托普科技發展公司工會工作委員會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共15238000股。

  3、備查文件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金中民執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書》。

  二、鞍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鞍山科大)訴成都托普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成都教育)合作協議糾紛仲裁一案。

  1、本次仲裁的受理情況

  鞍山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2、本次仲裁的基本情況

  我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成都教育傳真的鞍山科大《仲裁申請書》,內容

  如下:

  2003年10月24日,鞍山科大與成都教育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了《關于合作創辦鞍

  山科技大學信息技術學院的協議》。校址選在鞍山市千山中路200號。協議生效后,鞍山科大

  依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成都教育卻嚴重違反了協議約定的義務,只投入極少的

  資金,沒有投入辦學所需的土地、基建、教學科研設施、宿舍及其它輔助設施等,成立后的

  信息技術學院不得不依托鞍山科大,并利用自身的辦學收入,為他人墊款建設房屋,并利用

  其房屋作為辦學用房,購置辦學設備,維持至今。由于成都教育投入極少,嚴重違約,而現

  有的條件已無法達到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新辦學標準條件,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鑒于上

  述情況,鞍山科大于2005年10月13日向成都教育及其法定代表人楊秉楠發出了《解除合作辦

  學通知》,成都教育法定代表人楊秉楠收到此書面通知后,對成都教育及其本人目前的狀況

  作了說明,并有保留地提出了回復意見。其回復內容表明,雙方對合作關系的解除,存在異

  議。

  鞍山科大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和九十六條的規定,雙方簽

  訂的《關于舉辦鞍山科技大學托普軟件學院的協議》自解除通知到達成都教育時已經解除,

  并且由于成都教育作為鞍山科大信息技術學院的股東資格,是以與鞍山科大合作辦學為基礎,

  故雙方合作關系解除后,成都教育其股東資格自然喪失。

  依據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有關規定,鞍山科大特提出仲裁請求,請求仲裁機構依法確認,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仲

  裁請求為:

  (1)請求確認鞍山科大與成都教育之間簽訂的《關于合作創辦鞍山科技大學信息技術

  學院的協議》解除;

  (2)請求依法確認鞍山科大與成都托普教育之間合作關系解除后,成都教育在鞍山科大

  信息技術學院的股東資格自然喪失;

  (3)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3、備查文件

  鞍山科大《仲裁申請書》。

  三、鞍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鞍山科大)訴成都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成都教育)合作合同糾紛一案。

  1、本次訴訟的受理情況

  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

  我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

  都教育)傳真的鞍山科大《民事起訴狀》,內容如下:

  2003年4月25日,為響應國家科教興國的號召,按照省教育廳關于舉辦軟件學院的原則,

  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關于舉辦鞍山科技大學信息技術學院的協議》。校址選在鞍山

  市高新區托普軟件東北基地。

  該協議生效后,鞍山科大依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成都教育卻嚴重違反了協

  議約定的義務,沒有投入辦學所需的資金(土地、基建、教學科研設施、宿舍及其它輔助設

  施等),成立后的托普軟件學院不得不與托普東北軟件園(鞍山)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

  同,租用教學用房及其它輔助建筑設施。后期由于租用的教學用房及其它輔助建筑設施不能

  滿足教育教學需要,托普軟件學院又不得不利用辦學收入,為托普東北軟件園(鞍山)有限

  公司墊款建設房屋,才維持至今。由于成都教育沒有投入,嚴重違約,現有的條件,已無法

  達到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新辦學標準條件,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鑒于上述情況,鞍山科大于2005年10月13日向成都教育及其法定代表人楊秉楠發出了《

  解除合作辦學通知》,成都教育法定代表人楊秉楠收到此書面通知后,對成都教育及其本人

  目前的狀況作了說明,并有保留地提出了回復意見。

  成都教育的回復內容表明,其對雙方合作辦學關系的解除,存在異議。鞍山科大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和九十六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關于舉辦鞍山

  科技大學托普軟件學院的協議》自解除通知到達成都教育時已經解除。所以,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將于2006年6月21日在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三號法庭開庭審理。

  3、備查文件

  鞍山科大《民事起訴狀》及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2006)東民三初字第231號《傳票》。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事項。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軟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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