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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深天馬:2005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6日 00:25 深圳證券交易所

  廣東金唐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東大會

  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金唐律師事務所("本所")接受深圳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天馬公司")的委

  托,指派謝曉陸律師出席天馬公司2005年度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就本次股東大會

  有關法律事宜進行查驗,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

  性文件及天馬公司《公司章程》,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召集人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和法律問題進行查驗,并出席了本次股

  東大會,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天馬公司董事會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三十

  日以前,在2006年4月20日的《證券時報》上刊登《深圳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召開第十二

  屆(2005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會議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體股東,并對董事

  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所有提案內容進行了披露。

  2、本次股東大會于2006年5月25日上午9時在深圳市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廈22層天馬公

  司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副董事長蔡展生先生主持。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內

  容與會議通知的公告內容一致。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含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76,118,078股,占天馬公司

  有表決權總股份的66.32%。經查驗,上述人員均持有《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效身份證明,其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合法有效,有權對本次會議的議案進行審議、表決。

  2、本次股東大會由天馬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擔任召集人。

  3、天馬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其他董事會邀請的人

  員共14人出席或列席會議。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下列8項議案進行了審議,并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對決議

  事項逐項予以表決,作出股東大會決議:

  1.審議《2005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審議《2005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2005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4.審議《2005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預案》

  5.審議《關于變更董事的議案》

  6.審議《關于變更監事的議案》

  7.審議《關于聘請2006年度審計機構及其報酬的議案》

  8.審議《關于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天馬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

  格、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等事項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廣東金唐律師事務所

  律師:

  (謝曉陸)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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