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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股改方案溝通協(xié)商暨調整股改方案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2日 08:02 深圳證券交易所

燕京啤酒股改方案溝通協(xié)商暨調整股改方案公告

  證券簡稱:燕京啤酒(資訊 行情 論壇)  證券代碼:000729  公告編號:2006-017

  轉債簡稱:燕京轉債(資訊 行情 論壇)  轉債代碼:125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溝通協(xié)商情況暨調整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經(jīng)與流通股股東充分溝通,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京啤酒"、"公司")的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對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公司董事會亦認為調整后的方案更好地保護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公司

股票將于2006年4月13日復牌。

  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情況

  公司董事會受全體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托,辦理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事宜。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3月31日刊登公告以來,公司董事會協(xié)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熱線電話、走訪投資者、傳真及電子郵件、進行網(wǎng)上路演等多種形式與流通股股東進行了溝通。在總結投資者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根據(jù)非流通股股東提議,本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作如下調整: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關于"對價安排的數(shù)量"作如下調整:

  原方案:

  燕京啤酒非流通股股東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獲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執(zhí)行如下對價安排:

  非流通股股東以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股為基數(shù)向公司流通股股東每10股執(zhí)行2.1股股票的對價安排。

  非流通股股東送出的股份總數(shù)量將視可轉換債券在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前(不含股權登記日)的轉股數(shù)量而定,但流通股所獲得的對價水平(每10股獲贈2.1股)不因可轉換債券的不同轉換比率而改變。

  在上述支付完成后,公司的現(xiàn)有非流通股份即獲得上市流通權。

  調整后方案:

  燕京啤酒非流通股股東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獲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執(zhí)行如下對價安排:

  非流通股股東以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股為基數(shù)向公司流通股股東每10股執(zhí)行2.7股股票的對價安排。

  非流通股股東送出的股份總數(shù)量將視可轉換債券在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前(不含股權登記日)的轉股數(shù)量而定,但流通股所獲得的對價水平(每10股獲贈2.7股)不因可轉換債券的不同轉換比率而改變。

  在上述支付完成后,公司的現(xiàn)有非流通股份即獲得上市流通權。

  二、獨立董事關于調整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對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發(fā)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自公司董事會公告《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后,公司及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地與流通股股東進行了溝通與交流。應廣大流通股股東的要求,非流通股股東經(jīng)過認真考慮后,決定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調整,并由董事會做出公告。本次調整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本次調整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更有利于保護公司流通股股東在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三)我們同意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暨《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稿)》。

  (四)本獨立意見是基于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調整所發(fā)表的意見,不構成對前次意見的修改。

  三、補充保薦意見

  針對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廣發(f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

  1、本次方案的調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本次方案的調整是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經(jīng)過溝通和協(xié)商、認真吸納了廣大流通股股東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體現(xiàn)了對流通股股東的尊重,進一步維護了流通股股東利益;

  3、本次方案的調整并不改變本保薦機構前次所發(fā)表的保薦意見結論。

  四、補充法律意見書結論性意見

  就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有關調整事項,北京市信利律師事務所認為:"燕京啤酒非流通股股東根據(jù)與燕京啤酒流通股股東溝通的結果調整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yè)務操作指引》的規(guī)定,調整對價方案的行為合法有效;燕京啤酒根據(jù)調整后的對價方案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客觀上保護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燕京啤酒非流通股股東有能力履行相關承諾,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實施不存在法律障礙。"

  五、附件

  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全文修訂稿);

  2、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修訂稿);

  3、廣發(f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之補充保薦意見書;

  4、北京市信利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5、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本次股權分置改革調整方案的意見函。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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