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000532)重大訴訟判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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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00:49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證券代碼:000532 證券簡稱:力合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編號2006-001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判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本次重大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2005年3月7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轉來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大豐銀行有限公司上訴狀,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大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粵高法民四初字第2號、第3號民事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詳情已刊登于2005年3月9日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2005年7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開庭,開始審理此案,2006年2月13日,本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終字第18號和第19號民事判決書。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上訴人: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現更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澳門中行)、大豐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豐銀行)。 2、被上訴人: 珠海華電洪灣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灣公司)、珠海華電洪屏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屏公司)及本公司。 3、本案的基本情況: 1994年,本公司與澳門珠光(集團)有限公司、澳門旅游娛樂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洪灣公司、洪屏公司,投資建設和經營華電洪灣/洪屏柴油機發電廠。兩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900萬美元,本公司出資比例為40%。 1994年2月4日,洪灣公司、洪屏公司分別與澳門中行及大豐銀行簽訂了《貸款協議書》,向兩家銀行借款港幣155,200,000元和156,500,000元,貸款期限五年。同日,本公司將所持洪灣公司、洪屏公司的全部股權抵押給澳門中行,并簽定了《股權抵押合同書》。 1996年,本公司將所持洪灣公司、洪屏公司15.5%的股權轉讓給珠海經濟特區電力開發(集團 )公司,受讓方承諾繼續承擔該股權所應承擔的所有法律義務(此項轉讓,經澳門中行書面認 可、洪灣公司和洪屏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同意,并報珠海經濟特區引進外資辦公室批準)。 至此,本公司所持洪灣公司、洪屏公司的股權減少為24.5%,并以此為限承擔責任。 1999年上述債務到期,洪灣公司、洪屏公司未能償還借款,經協商,將還款展期至 2000年12月31日。2000年3月18日,洪灣公司、洪屏公司與原告簽訂抵押合同,以洪灣公司名 下的資產以及與之有關的一切權益抵押予原告為上述債務提供擔保。 洪灣/洪屏柴油機發電廠建成投產以來,受發電指標不足、電價下調、油價上漲等因素影 響,虧損嚴重,貸款到期后,無力償還,原告依《貸款協議書》和《股權抵押合同書》向廣 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4月9日,本公司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書(詳情已刊登于2002年4月11日《證券時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開 庭審理此案,于2004年10月審理終結。 洪灣公司貸款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粵高法民四初字第2號判 決如下: (1)洪灣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向澳門中行、大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 155,200,000港元及其利息、罰息。 (2)在洪灣公司不履行第1項確定的債務時,本公司在持有洪灣公司40%的股份的現值范 圍內向澳門中行、大豐銀行承擔洪灣公司不能清償主債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3)駁回澳門中行、大豐銀行的其他訴請。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87,969.33元,由洪灣公司負擔。 洪屏公司貸款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粵高法民四初字第3號判 決如下: (1)洪屏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澳門中行、大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 156,500,000港元及其利息、罰息。 (2)在洪屏公司不履行第1判項確定的債務時,本公司在持有洪屏公司40%的股份的現值 范圍內向澳門中行、大豐銀行承擔洪屏公司不能清償主債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3)洪灣公司在抵押物的70%的現值范圍內向澳門中行和大豐銀行承擔洪屏公司不能清 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96,806.81元,由洪屏公司負擔。 上訴人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粵高法民四初字第2號、第3號民事判決,向中 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4、上訴人訴訟請求及理由: 訴訟請求:要求改判本公司承擔洪灣公司、洪屏公司上述貸款的抵押擔保責任。 請求理由: (1)上訴人對《股權抵押合同書》無效沒有過錯,被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原判決認為上訴人對《股權抵押合同書》無效承擔過錯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3)洪灣公司、洪屏公司均屬于珠海市的重點能源項目,上訴人認為其債權應當受到法 律保護,即使無效的擔保債權也應當得到有效的救濟。 三、判決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開庭,開始審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本 公司于2006年2月13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四終字第18號 和第19號民事判決書。 1、洪屏公司貸款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四終字第18號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87,969.33元,由上訴人負 擔。 2、洪灣公司貸款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四終字第19號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96,806.81元,由上訴人負 擔。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無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無應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公司對洪灣公司、洪屏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總計37,561,878.93元,已于1999年全額提 取了減值準備。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不會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構成影響。 六、備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四終字第18號判決書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四終字第19號判決書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6年2月13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