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長嶺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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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00:49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關于長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受長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指派郭斌律師出席公司二OO六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大會"),進行法律見證,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大會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召集;會議以現場表決方式召開;會議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6年1月13日的《證券時報》;會議通知發出之后,董事會未對通知中列明的議程進行修改;本次大會已于2006年2月13日如期召開。 本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和《公司章程》之規定。 二、出席本次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4063.36萬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5.42%。上述股東均持有相關持股證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2、出席本次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在位之董事、監事、高層管理人員、候任董事及見證律師。 經本律師驗證,出席本次大會的人員具有合法資格。 三、本次大會沒有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 四、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大會補選了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一名。大會在表決前對于深圳證券交易所提請關注的事項進行了說明。大會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票經三名監票人(其中股東代表兩名、監事代表一名)負責清點,并由監票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其代理人未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郭承運當選為獨立董事;大會決議與表決結果一致;本次大會召開情況已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全部董事簽字并存檔。 本律師認為,本次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和《公司章程》之規定。 綜上,本次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主體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書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郭斌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