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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長嶺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00:49 深圳證券交易所

ST長嶺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關于長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受長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指派郭斌律師出席公司二OO六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大會"),進行法律見證,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大會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召集;會議以現場表決方式召開;會議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6年1月13日的《證券時報》;會議通知發出之后,董事會未對通知中列明的議程進行修改;本次大會已于2006年2月13日如期召開。

  本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和《公司章程》之規定。

  二、出席本次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4063.36萬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5.42%。上述股東均持有相關持股證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2、出席本次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在位之董事、監事、高層管理人員、候任董事及見證律師。

  經本律師驗證,出席本次大會的人員具有合法資格。

  三、本次大會沒有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

  四、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大會補選了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一名。大會在表決前對于深圳證券交易所提請關注的事項進行了說明。大會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票經三名監票人(其中股東代表兩名、監事代表一名)負責清點,并由監票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其代理人未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郭承運當選為獨立董事;大會決議與表決結果一致;本次大會召開情況已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全部董事簽字并存檔。

  本律師認為,本次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和《公司章程》之規定。

  綜上,本次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主體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書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郭斌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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