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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城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6日 00:30 深圳證券交易所

億城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及《
深圳證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擬對《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

  補充和完善。

  一、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條

  原內容為:"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不含當日)以前,通知

  登記公司股東。"

  修改為:"第五十四條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不含當

  日)以前,通知登記公司股東。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不

  含當日)以前,通知登記公司股東。"

  二、修改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條

  原第一百三十一條"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獨立董事三

  人。"

  修改為"第一百三十一條董事會由十一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獨立董

  事四人。"

  三、修改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條

  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條內容為: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對外投資(包括風險投資和非風險投資)

  、資產抵押、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的簽訂、銀行信貸計劃、擔保事項及其他重要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授權公司董事會對于總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的資產擁有

  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內投資以及資產處置的權利。

  (十七)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現將本條第(十六)項修改為:

  在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司

  董事會對總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50%的資產擁有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

  圍內投資以及資產處置的權利。

  億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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