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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通水利200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31日 00:29 深圳證券交易所

  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

  關于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接受新疆匯通(集團)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公司)委托,指派張軍律師出席公司200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程序合法性進行監督。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及《新疆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集;會議通知以公告形式于2005年11月25日發出公告刊登在同日的《證券時報》。

  2005年12月10日公告了《關于修改2005年第二次臨時提案及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告》。

  本次股東大會于2005年12月30日如期召開。經審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內容與會議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37,222,451股,占公司總股份的58.85%,出度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有真實的身份和股權證明,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議事日程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議題進行了審議,并進行了逐項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現場表決,并按照《公司章程》進行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參與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其股東代表未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四、關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東大會上沒有股東提出新的提案。

  五、結論。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張軍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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