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朝華集團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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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05:2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經查明: 1、2004年度,朝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華集團(資訊 行情 論壇))向控股股東--四川立信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慶市涪陵金昌經貿公司累計提供資金52,658萬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余額224萬元;向公司董事李眾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重慶華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供資金10,479萬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余額9,834
2、2004年度,朝華集團對外擔保發生額累計為102,748.98萬元,占2003年12月31日經審計凈資產的103%,其中向關聯方--四川西昌電力(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39,000萬元。朝華集團對上述事項沒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另外,朝華集團2004年8月6日公告稱,因申請貸款將其持有的西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712.90萬股質押給深圳市商業銀行海濱支行。經查明,朝華集團于2004年7月27日與深圳市商業銀行海濱支行簽署了《質押合同》,以公司持有的西昌電力3,712.90萬法人股股權出質為四川立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控制的關聯方--西昌鋅業有限責任公司貸款9,500萬元提供擔保。朝華集團對于上述事項沒有如實披露。 3、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朝華集團將15,310萬元募集資金用于歸還銀行貸款,朝華集團對該募集資金變更事項沒有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朝華集團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2.1、2.2、9.3、9.8、10.2.5、10.2.8、11.2.1條的規定。 公司董事張良賓、李眾江、郝江波、張放,原董事譚啟、張斌、祝劍秋、馮德榮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2.3、3.1.4、3.1.5條的規定。 鑒于公司和上述人員的違規行為及情節,根據《上市規則》16.2、16.3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公司及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張良賓、李眾江、郝江波、張放,原董事譚啟、張斌、祝劍秋、馮德榮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公開譴責懲戒,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5年11月14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