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華翔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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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8日 07:17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股改方案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002048 證券簡稱:寧波華翔(資訊 行情 論壇) 公告編號:臨2005-020 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1. 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將獲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3.5 股股份對價。 2. 流通股股東本次獲得的對價不需要納稅。 3.實施股權分置改革的股份變更登記日:2005 年11月9日。 4.流通股股東獲付對價股份到賬日期:2005 年11月10 日(深市),2005年11月11日(滬市)。 5.2005 年11月10日,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變更為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6.對價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 年11月11日。 7.方案實施完畢,公司股票將于2005 年11月11日恢復交易,對價股份上市流通,該日公司股票不計算除權參考價、不設漲跌幅限制、不納入指數計算。 一、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已經2005 年10月18 日召開的公司股權分置改革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審議通過。 二、股權分置改革對價方案 1、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對價方案:方案實施股份變更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體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將獲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3.5 股對價股份。 2、流通股股東本次獲得的對價股份不需要納稅。 3、獲付對價的對象和范圍:截止2005 年11月9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寧波華翔流通股股東。 股改方案實施公告 4、股權轉讓相關事宜:公告召開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前,上海汽車(資訊 行情 論壇)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汽創投”)已與象山聯眾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象山聯眾”)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象山聯眾,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已于2005年11月7日完成,相關公告于2005年11月8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上。股權過戶手續完成后,由象山聯眾支付相應股份的對價,并承諾履行上汽創投的關于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所作出的承諾和相關義務。 三、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進程 序號 日期 事項 是否停牌 1 2005年11月8日 刊登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 繼續停牌 2 2005年11月9日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股份變更登記日。 繼續停牌 1、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 質變更為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3 2005年11月10日 2.深市流通股股東獲付對價股份到賬。 繼續停牌 1、滬市流通股股東獲付對價股份到賬。 2、公司股票復牌,對價股份上市流通。 3、公司股票簡稱變更為“G華翔”。 4 2005年11月11日 4、該日公司股票不計算除權參考價、不設漲 跌幅限制、不納入指數計算。 恢復交易 5 2005年11月14日 公司股票開始設漲跌幅限制,納入指數計算。 正常交易 四、股份對價支付實施辦法 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據方案實施股份變更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股股東持股數,按比例自動計入賬戶。每位流通股股東按所獲對價股份比例計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即余股的處理方法,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權益分派及配股登記業務運作指引》中的零碎股處理方法處理。 股改方案實施公告 五、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前,非流通股股份為65,000,00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8.42%,流通股股份為30,000,00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1.58%。本次股權分置方案實施后,所有股份均為流通股,其中,無限售條件的股份為40,500,00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2.63%,有限售條件的股份為54,500,00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7.37%。 六、實施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總股本不變,公司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全部保持不變。 七、咨詢聯系辦法 聯系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木白楊路1160號 郵政編碼:201204 聯系人:王新勝、韓銘揚 聯系電話:021-68948127 聯系傳真:021-68942260 八、備查文件 1、 《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決議》 2、 《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關于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5 年11 月7 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