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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友網絡:重大訴訟判決結果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3日 00:35 深圳證券交易所

  成都聚友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判決結果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05年4月26日,本公司披露了《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05-010),相關情況詳見2005年4月26日《中國證券報》第C58版、《證券時報》第3版。

  2005年7月21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05)川民初字第29號、第30號《民事判決書》。

  一、(2005)川民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對應于上述《重大訴訟公告》二、案件基本情況-1的訴訟)的判決如下:

  1、被告本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成都市溫江支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借款本金2920萬元,以及2004年10月21日起以后的利息、罰息,并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本案相應借款合同的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分別計算一并給付;

  2、被告成都倍特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特高新)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本公司追償;

  3、被告北京盈科偉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科偉業)以質物,對本判決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清償責任;工商銀行有權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者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質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清償;盈科偉業在工商銀行實現質權后,有權向本公司追償;

  4、駁回工商銀行訴請判令本公司承擔其律師費40萬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訴前財產保全費共計262945元,由本公司承擔131472.5元;由倍特高新和盈科偉業各承擔65736.25元。

  二、(2005)川民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對應于上述《重大訴訟公告》二、案件基本情況-2的訴訟)的判決如下:

  1、被告本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工商銀行借款本金286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2、被告成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國投公司)對本公司的上述2250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國投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本公司追償;

  3、被告倍特高新對本公司的上述610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倍特高新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本公司追償;

  4、駁回工商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訴前財產保全費共計26.3152萬元,由本公司、國投公司各承擔10.5260萬元;倍特高新承擔5.2632萬元。

  上述判決,將對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產生不良影響,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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