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落實的五個方面均對投資者利益保護有所傾斜
■本報記者 左永剛
11月6日,證監會[微博]宣布重啟IPO,同時在五方面完善新股發行制度。近幾日,《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接觸到的市場參與者均認為本次完善“更在乎投資者”。多數市場人士表示重啟IPO符合預期,但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與傾斜超出預期。
“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監管層更加顧及投資者利益,我從新股發行規則中找到了信心。”一位自然人投資者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這才是中國股市可持續發展支持實體經濟的根基所在。”
此次監管層在五個方面完善了新股發行制度,五方面變化均間接或直接對投資者利益保護有正影響。其中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要求首發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以及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賠付承諾,這兩點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作用尤為突出。
作為市場專業人士,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微博]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投資者保護是一個進步的表現。保護投資者才是中國股市唯一出路,也是中國股市進一步向好的基礎。”
在機構層面,中信建投證券認為,取消現行的新股申購預先繳款制度,從資金面上最大程度降低了對二級市場的影響,降低了投資者交易成本;強化中介機構監管,落實中介機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此次對中介機構的約束比較到位,即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等更加顧及投資者利益。”李大霄稱。
有基金方面人士表示,完善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建立制約機制,引導中小投資者加強對相關承諾主體行為的監督,強調以信息披露為手段,優化中小股東與大股東的博弈機制。
另有基金相關人士表示,重啟IPO,引進更多優秀企業上市,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有利于拓寬居民的投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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