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舉將在很大程度上增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
■本報記者 丁 鑫
7月4日,醞釀已久的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證監會[微博]就《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把“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列入強制退市的條件,成為本輪退市制度的一大亮點。
《退市意見》明確,對欺詐發行的公司實施暫停上市;對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對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限期實施終止上市。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微博]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輪退市制度在強制退市方面增加了新內容,過去的強制退市主要是針對財務指標的強制退市,而此次證監會再一次充實了強制退市的內涵,除了欺詐上市外,首次引入了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公司將強制其退市的條款。
董登新表示,對于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以及一些其他的違法情況,未來監管層還需要進一步進行界定,如信息披露當中出現何種情況能夠判定其為重大違法等問題。與此同時,本輪退市制度所提出的有關信息披露方面出現違法行為的條款,對于未來的信息披露質量的提升將會有明顯的成效,包括IPO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定期以及臨時的信息披露,都會因本輪退市制度的新條款而帶來一定的威懾作用。
董登新認為,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條款將提升上市公司的誠信和法律意識,因為重大違法行為的強制退市對上市公司來說是非常嚴重的懲罰,這將直接宣判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死亡”。所以“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將成為約束上市公司強有力的機制。
“將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列入強制退市的條件,還將在很大程度上增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董登新強調,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市場所痛恨的行為,而將其列入退市條件也是市場的一個期盼,而且投資者對于信息披露的依賴性較強,投資者決策都取決于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這些新加入的條款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的同時,會給投資者帶來充分的、有效的投資決策依據。
此外,董登新認為,將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列入強制退市的條件,給未來退市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指明了方向,無論是退市制度和未來的注冊制都會將信息披露的質量、完整性和真實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這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個基礎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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