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漸漸降溫的光大烏龍指事件再度進入混亂的狀態。就在周末,事件的主角之一,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起訴中國證監會[微博]。
對于此前的市場來說,光大烏龍指的判定僅集中于事后的定性,但當天下午究竟在光大證券內發生了什么,卻始終鮮有了解。現在大家了解到,非常令人意外的是,作為光大證券被認定為內幕交易的重要操作——烏龍指事件之后的賣空股指期貨和平倉ETF,實際上卻是在中金所知會的情況下完成的。
在當天13點到14點22分之間,楊劍波與中金所稽查部等相關人士通了幾次電話,內容如下:
中金所:“你們是不是要對沖大約1萬張左右的頭寸?”
楊劍波:“是的。”
中金所:“我們和上交所有連線,看得到你們的頭寸和交易。你們能不能對沖時注意點,空單不要下得太猛?”
楊劍波:“好的,我會告訴交易員注意的。”
這意味著,按照楊劍波的陳述,上海交易所、中金所、上海證管辦的相關人士對光大所做的對沖交易,應該事先知情。光大證券何時發布公告和公告的內容,也是按內部正常程序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報批程序進行。
光大烏龍指的最終方向,究竟將被引向何方?
決定烏龍指事件最終定性的問題關鍵,在于事件之后,先于市場反應之下的做空和平倉究竟是否屬于內幕交易。我們此前在解讀光大事件時,也得出的是完全相同的結論。
對于內幕信息,《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均做出了規定。然而,實際上,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屬首次出現,制定于1998年并修訂于2005年的《證券法》對此種錯單交易信息是否屬于內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確和清晰的界定。
正因如此,中國證監會在其針對楊劍波的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引用了《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的兜底條款,作為認定該錯單交易信息屬于內幕信息的法律依據。
但是,從事件發生后,光大證券針對上午錯單交易采取的對沖措施的出發點來看,這種行為卻屬于基于市場中性策略型投資的交易原理進行的常規性必然性操作,并沒有“利用”錯單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謀利的主觀目的。
更加值得質疑的是,證券法的兜底性條款是否再度將人治凌駕于的法治之上?證券法的兜底條款是否應該存在邊際和范圍?這種毫無制約的規則是否公正?
我們把眼光放開到全球范圍來看,錯單交易是極少被認為內幕交易信息的。光大事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特殊性。在當時,光大證券上午發出的錯單、下午進行了反向操作。如果認為這是同一筆對沖交易的話,那完全不能構成內幕信息。可是仔細想想,兩次交易之間卻又存在著不少的時間間隔,如果定性為兩次交易,那么內幕信息好像又是存在的。
按照判罰,如果認定光大證券屬于內幕交易,那么以后,意味著中國現有的對沖交易模式,都存在著難以界定的邊界?是不是未來券商的對沖交易,都需要在正向交易之后發公告才能進行反向對沖?這也為光大事件的評判留下了多重的解讀空間。
從這次楊劍波所公開的通話記錄來看,法理上同樣面臨著多種解讀:一方面,烏龍指很可能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完成的,然而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卻并沒有法律義務,對于類似操作進行事前的警示和禁止。因此,如果真的要把市場風波演變成文字游戲,那么這場官司的最終結局,還真的難以界定。
光大證券的烏龍指事件,實際上是以一種非常罕見的極特殊事件,解開了中國資本市場規則空白的一角。在這場事件中,光大證券的當事人,中金所的交易場所,證監會的監管方實際上都是做出了最本能的操作。這種本能操作的難以界定和無理可循,恰恰是源于對應的法律空白和邊界的模糊。最終的判罰都只是看怎么樣處理能給大家一個交代而已。
那么從上面的分析來看,楊劍波的起訴能撼動原來的判罰么?答案應該是很難。因為原來的判罰已經給了大家一個較圓滿的交代了,這一點就幾乎決定了楊劍波的起訴難撼原來的處罰結果。另外一點,證監會也有大堆的道理,因為之前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其實并沒有問題,內幕交易的相對方是公眾而非監管部門。在光大證券進行對沖交易之前并沒有向公眾公告股價異動原因。
(編輯:付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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