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十八屆三中全會勝利閉幕,提出“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開放型經濟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對經濟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日前發布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共有21件,這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經濟立法投資的重要步驟。本報今天就五部事關資本市場發展的立法進行報道,希望有助于相關法律的設立和完善,也歡迎各界讀者發表看法。
六方面推動《證券法》修改 單獨制定《投資者保護法》
■本報記者 劉麗靚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證券法》重新修訂的迫切性正逐漸增強。據了解,修改《證券法》已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并確定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起草。證監會日前也表示,目前《證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積極進行中。
“希望這次《證券法》的修改能夠開門立法,透明立法,民主立法,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公正性、統一性、開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可訴性,打造資本市場法治的軟實力。”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劉俊海認為,修改《證券法》的目標,首先應定位為大力弘揚股權文化,全面建設投資友好型社會,這樣才能為拉動投資需求,驅動國民經濟可持續增長,全面釋放投資能量,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立起不朽的歷史豐碑。其次,要突出資本市場的公平性,堅持公平與效率并舉,更加注重公平;規范與發展并舉,更加注重規范;誠信與創新并舉,更加注重誠信。另外,市場自治與政府監管并重,更加鼓勵市場自治,這就需要寬進嚴管政策,簡政放權;融資與投資并重,更加注重投資,向投資者傾斜。
對于《證券法》的修改,劉俊海建議,一是,大刀闊斧的推進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建議單獨制定《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如果條件不成熟,可以在此次《公司法》、《證券法》里專門歸咎一章,突出股東權益的保護或者投資者權益保護。
二是,希望《公司法》與《證券法》聯動修改,《公司法》是一般法而《證券法》是特別法,《證券法》不能孤軍奮戰,需用兩條腿走路。
三是,積極穩妥地推進IPO核準制改革,將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并將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由目前的實質審查轉變為審慎形式審查,進而全面構建以充分信息披露為基礎、以審慎形式審查為核心、以嚴格法律責任追究為后盾的公開發行注冊制度。從而讓好企業脫穎而出,讓壞企業知難而退。
四是,在發行制度改革方面,建議將公開發行并上市制度拆分為公開發行制度與上市制度,建議廢除強制保薦制度,并要求被自愿選擇的保薦人對失信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建議認真研究不同產業的盈利模式,及時更新IPO上市條件,以及強化發審委和并購重組委委員的誠信義務與問責機制。
五是,在弱化政府管制,消減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加大證監會的稽查執法權,提升公信力,壓縮審批權,進一步充實證監會的監管職權,充實監管手段,增加執法編制,建議將“中國證監會稽查總隊”更名為“中國證監會執法調查局”。
六是,要擦亮法律的“牙齒”,建議實現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處罰的有機銜接。在民事責任方面,主張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公益訴訟制度,建議組建中國投資者協會,早日激活團體訴訟機制;并引進美國的“渾水公司”模式,發揮民間打假作用,使證券市場之水變得更加清澈。此外,應重點治亂,加大對欺詐上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