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表示
建議將核準制改為審慎登記制
■本報記者 劉麗靚
“這次改革意見,是在《公司法》與《證券法》沒有全面修改的情況下推出的一個過渡性的改革措施,意見稿照顧到了投資方與融資方的雙邊利益,是刺激和恢復投資信心的重大改革舉措,應該值得充分肯定。”針對近期出臺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劉俊海認為,此次改革意見可以說朝著市場化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包括定價機制、發行決策機制,更多的是淡化了政府的行政干預,弱化了行政審批的職能,也體現了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與職能轉變的總體要求,該放開的堅決放開,該管住的堅決管好。放開主要指的是推進發行工作的市場化改革步伐;管住主要是指管住市場秩序,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特別是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以及防范資本市場強勢方的道德風險。
意見中,強化了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并對大小非減持進一步限定,這種市場中的捆綁制度,讓他們與公眾投資者同甘共苦的設計是比較先進的,避免資本市場強勢方掠奪弱勢群體公眾投資者的合法財富,并盡量的尊重發行方和投資方的市場自由選擇。
劉俊海認為,這次改革意見,是在《公司法》與《證券法》沒有全面修改的情況下推出的一個過渡性的改革措施,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但更根本的改革還應寄希望于《證券法》與《公司法》的聯動修改,并在條件成熟時制定《投資者權益保護法》。
他建議,在修改《證券法》過程中,應大膽推進IPO核準制改革,將核準制改為審慎的登記制,并將證監會的工作職責由目前的實質審查轉變為審慎的形式審查,進而全面構建以充分信息披露為基礎、以審慎形式審查為核心、以嚴格法律責任追究為后盾的公開發行登記制度。并購重組核準制也應改革為審慎的登記制。
他還建議,應取消強制保薦制度,進一步強化投資者的風險意識。當然,上市公司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但要在制度上確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就上市公司申請人失信行為對受害投資者的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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