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繼萬福生科案之后,證監會在17日例行召開的周末媒體通氣會上又通報了對隆基股份、勤上光電、海聯訊等8家公司立案調查的情況。證監會同時向媒體通報:民生證券、南京證券[微博]近期有相關保薦項目被立案稽查,暫不受理其推薦項目及材料。
證監會對8家公司的立案調查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加大對欺詐上市案件打擊力度的表現,但就“從嚴”來說未必能夠名符其實。日前證監會對萬福生科案的處理被稱為是一個“標桿”。這個“標桿”對于打擊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確實具有指導意義。比如暫停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這是證監會首次采取這一監管措施。此外,還對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給予警告和罰款,撤銷從業資格。這也是證監會首次追究保薦機構負責人的責任。不僅如此,平安證券[微博]還設立了3億元專項補償基金,用于賠償投資者投資萬福生科所帶來的損失。
這些對于以后處理同類案件具有很強的指導性。不過,盡管萬福生科案的查處被稱為是“標桿”,但這個“標桿”明顯有一定不足,那就是對萬福生科的處罰過于溫柔。萬福生科是欺詐上市的主角,也是欺詐上市的最大受益者,但這次處罰僅僅只是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萬福生科案的查處只是嚴懲了欺詐上市的幫兇,卻沒有嚴懲欺詐上市者,這與肖鋼主席提出的“從嚴從快”打擊欺詐發行行為還存在一定的距離。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明顯是受限于現行《證券法》的制約。《證券法》第189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根據這一規定,欺詐上市公司是不能直接退市的。監管部門打擊欺詐上市行為也因此陷入尷尬境地。
如何走出這個困境?修改《證券法》有關條文當然是必要的,但這需要較長的時間來完成。這個漫長的修法過程顯然不利于“從嚴”打擊欺詐上市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從嚴”打擊欺詐發行行為呢?在這個問題上,國內股市不妨借用香港市場的做法,用回購股份的方式來懲治欺詐上市者,從而達到讓欺詐上市者直接退市的目的。如香港監管者對洪良國際的查處就是采取這種做法。先停止洪良國際的交易,然后責令洪良國際公司以高于發行價的價格回購公司發行在外的流通股份,最后監管部門以洪良國際流通股份不滿足上市條件為由終止其上市資格。
實際上,香港這種做法完全可以移植到A股市場中來。如果真能如此從嚴打擊欺詐上市行為就有了鐵的手腕。在這種情況下,讓欺詐上市公司退市才能成為現實。否則即便有更多的公司被立案調查,或者受到查處,從嚴打擊欺詐上市行為也都很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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