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
根據相關規定,萬福生科雖然嚴重造假但不會觸及終止上市的條件。筆者認為,讓嚴重造假上市公司直接終止上市甚至一退到底制度,是股市走向健康的內在迫切需求,也是廣大投資者的迫切期望,有關部門應迅速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嚴重造假上市即終止上市條款。
確實,目前法律法規還沒有嚴重造假上市即退市的直接規定,比如在《證券法》等法規中,并沒有規定造假直接退市制度,另外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也沒有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嚴重造假即直接終止上市的明確條文。但是,如果不讓嚴重造假者直接終止上市,那么造假上市仍然有暴利可圖。比如,萬福生科造假上市,此次平安證券[微博]主動挑起大梁,出資設立3億元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而控股股東龔永福將3000萬股萬福生科股票質押、用于保證承擔賠償份額。但對控股股東來講,除這3000萬股之外還持有5000多萬股股票,萬一不行,將來還存在賣殼發財的可能性。
按照《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發行市場虛假陳述,導致投資人損失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賠償損失,這個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損失大頭一般是投資差額損失。假如規定公司嚴重造假上市則直接終止上市,那么一旦公司發布造假上市被稽查部門調查或公司主動承認造假的信息,股價必然大幅下跌、最終甚至有可能股價接近于零,如果是這樣,投資者的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投資差額損失”顯然更為巨大。
但是,像目前這種處理方式,上市公司發現嚴重造假上市也不直接終止上市,只要公司保留上市地位,由于公司有資產重組、借殼上市等預期,即使上市公司已經一文不值,公布造假信息后二級市場價格也不會歸零,這樣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就會少很多。也就是說,后者與前者相比,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額要少了一個上市公司的殼價格。
另一方面,假如規定嚴重造假上市則直接終止上市,那么發起人股東的持股價值也將大幅下降甚至歸零,那發起人大股東等要承擔連帶賠償損失,根本不可能通過拿一堆一文不值的股票來質押還債,而必須要將當初向公眾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也吐出來才可能承擔投資者損失。正是因為目前沒有嚴重造假上市直接終止上市的規定,造假上市發起人股東既可將當初IPO募集資金通過利益輸送據為己有,而且歸還投資者損失時還可用已經被掏空的股票來質押支付,由于新股對外發行一般只有25%的份額,大部分股票為發行人股東所持有,發起人只需要拿出一部分股票、拔根毛就可支付所承擔的賠償,等于損失被變相轉移給二級市場其他投資者承擔,這樣發起人股東兩方面得利,很可能出現造假上市仍有暴利可圖的離奇怪事。
因此,盡快創造出“嚴重造假即直接終止上市”條款,可謂迫在眉睫。其實,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13.3.1條規定的二十三款直接終止上市情形中,最后一款規定了“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在目前滬深交易所主板的上市規則中,終止上市情形中也都包含“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款,滬深交易所完全可以將發行人、上市公司嚴重造假行為,歸入“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從而創造出嚴重造假即直接終止上市的間接條款。
僅此還不夠,因為即使規定嚴重造假上市則直接終止上市,但是由于目前還允許在股市借殼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后退到新三板等場外市場也可通過借殼重新上市,那么造假公司在徹底摘牌之前、或者轉移到新三板等場外市場之后,即使公司事實上一文不值,股價仍然可達相當高度,殼價值仍然不滅。因此,規定嚴重造假上市則直接終止上市,這其中的“直接終止上市”應該是“一退到底”的徹底終止上市,即不允許造假退市公司借殼復活、只允許其自生自滅。
總之,就算對造假上市民事責任追究制度再完善,公眾股股東可從虛假陳述責任主體那里獲得賠償,如果缺少嚴重造假上市則一退到底的制度,所有的損失等于還是由二級市場投資者來承擔,這對投資者和整個市場卻是極其不公平的。唯有建立嚴重造假即徹底退市的法規制度,才能防止造假上市有利可圖,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造假上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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