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它的罰款必須是在420萬元到3000萬元之間。但是,證監會卻將萬福生科視為‘尚未發行證券’的一家公司,按照其罰則并取其最低位的罰款標的金額,只開出了30萬元罰款。這已構成行政執法的一種錯誤。”
轟動一時的萬福生科造假上市一案,日前終于有了處理結果,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萬福生科處以30萬元罰款。除此以外,萬福生科當年IPO的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微博]擬先行墊付資金3億元,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用以補償投資者在此次造假事件中的損失。
證監會的這一處罰決定公布以后,在市場上引起了廣泛的質疑,一個依靠造假手段欺騙投資者并圈去4.2億元資金的公司,在東窗事發以后只被罰款30萬元,這與證監部門經常宣傳的嚴厲打擊造假上市的說法相去實在太遠。但是,有專家認為,證監會作出的這一處罰是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所作出的。《證券法》第189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證監會作為一個監管部門,其對萬福生科的處罰是一種行政手段,而作為一個行政部門,它作出的任何決定當然必須有法律依據。但是,將對萬福生科的輕罰“怪罪”于《證券法》,卻不符合事實。即使根據專家所引《證券法》第189條,也可看出證監會對萬福生科的處罰并不符合其精神。189條列出了“尚未發行證券的”和“已經發行證券的”兩種情況,根據這兩種情況給出不同的行政處罰,萬福生科的情況屬于后者,因此,對它的處罰必須采用后一部分的手段,即“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那么,按照其當年募集的4.2億元資金來計算,對它的罰款必須是在420萬元到3000萬元之間。但是,證監會卻將萬福生科視為“尚未發行證券”的一家公司,按照其罰則并取其最低位的罰款標的金額,只開出了30萬元罰款。這已構成行政執法的一種錯誤。
當然,此次對萬福生科造假案的處理,相比以往也有創新之處,這主要體現在萬福生科的IPO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拿出3億元資金用以賠付投資者,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投資者因受騙而遭遇的損失得到補償,改變了以往投資者為了維權必須歷盡千辛萬苦的訴訟之累也不一定滿足要求的狀況。這3億資金目前雖然是由平安證券拿出,但平安證券有權向萬福生科追索,一旦落實到位,那對萬福生科來說無疑是沉重的壓力,其通過造假圈到的資金基本上也就還了出去。
但是,這一專項賠償基金的設立仍有諸多疑問。第一,平安證券在這起造假案中,其實是與萬福生科通同作案的,也應接受處罰,現在由它拿出這3億資金,是否代替了對它的處罰?第二,平安證券不是一個執法機構,如果萬福生科拒絕向其支付這3億墊付金,雖然平安證券可尋求法律支持,但曠日持久的訴訟卻可能使萬福生科溜之大吉。因此,如果說設立專項賠償基金的創新值得肯定,這個基金更應該由證監會或證監會下屬的投資者保護局來設立,行政機構相比于一個“在商言商”的機構,其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理應更有力量。但是,證監會卻沒有這樣做,而是把理應由它自己履行的責任交給了市場機構,并且存在以這種責任讓渡替代對保薦機構行政處罰的可能性。證監部門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與商人一樣的利益算計,這與其所應擔負的職能其實是很不符合的。
《證券法》確實在很多方面已經落后于市場形勢,需要加快修訂,但是即使按照現行的《證券法》,也可以開出有足夠震懾力的罰款。而現在,區區30萬元的罰款,對于一個公司來說無傷毫毛,反而會對其他的IPO公司起到反向激勵作用,加重A股市場已經“蔚然成風”的造假頑癥。
(作者系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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