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郭鋒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鋒在12月8日舉行的第三屆“上證法治論壇”上表示,中介機構是誠信關系的關鍵主體。應當在市場化條件下建立中介機構的誠信約束機制,進行著眼于防范利益沖突的保薦代表人制度改革,完善中介機構的民事賠償制度,防止中介機構利用國際監管協調漏洞欺詐投資者。
郭鋒認為,中介機構的誠信建設需要解決好以下四方面問題:
第一,必須在資本市場完全市場化的條件下,建立中介機構的誠信約束機制。應當改革發行審核制度,放松市場準入監管。建議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發行審核過渡到注冊制,將證監會的發行審核權下發到證券交易所。允許設立合伙的證券公司,允許證券分析師個人執業等。
第二,改革保薦代表人制度。可以考慮將保薦人目前的“機構執業”修改為“個人執業”,將保薦代表人從證券公司中分離出來,獨立執業,保薦業務與承銷業務嚴格分離,不再承擔保薦義務。
第三,完善中介機構的民事賠償制度。對證券中介機構、合伙人應建立以懲罰性而非補償性為價值取向的投資者賠償制度。
第四,防止中介機構利用國際監管協調漏洞欺詐投資者。在全球化背景下,各經濟體市場的監管規則、法律和標準的差異仍然存在。這就需要中介機構自律誠信,以高標準執業,各國監管機構不能陷入一場爭相放松監管的競賽中。
郭鋒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誠信制度建設非常有特點,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從近三年新股公開發行的數據來看,把一批問題公司擋在了市場之外。此外,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的公開信用監管也是一種很有效的誠信制度建設。中介機構的誠信建設任重道遠,必須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資本市場的特有國情下來進行。
本版攝影:董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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