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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正在迎來蛻變,市場參與各方均需解放思想。歷史告訴我們,下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理性。股民需要理性思考,資本市場的發展更需要理性的建議。新浪財經聯手證券時報發起“拿什么拯救你,中國股市!”大討論,邀請專家、券商基金人士為中國股市的前途出謀劃策,也歡迎廣大網友積極參與,建言獻策!
“拿什么拯救你,中國股市”資本市場振興方略大討論征文——
振興中國股市的十點建議
一個年過花甲、家住農村的投資者,兩年前將省吃儉用積攢起來的10萬元存款投入了股市;每天花在看盤、交易和研究上的時間超過16個小時;全年243個交易日操作了118天,298次“進出”做了32倍成交量;交納的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多達4178.86元,但他自己辛苦一年不僅顆粒無收而且倒虧了5454元。一年后,該投資者再次追加投資6萬元,隨著股市大跌,虧損幅度進一步擴大。截止今年8月10日,投入的16萬元本金只剩下了12萬余元,虧損幅度超過30%。
不僅新股民投資出現了重大損失,而且老股民也同樣面臨著不賺反虧的窘境。日前,筆者在與一位老股民交談中獲悉,該投資者在股市辛苦忙碌了近20年,不僅顆粒無收,還倒虧了不少錢財。面對筆者,他不無遺憾說,如果二十年前投資紀念幣至今,西藏紀念幣漲18倍,人民銀行紀念幣漲50倍,寧夏紀念幣漲70倍;如果二十年前投資郵票至今,生肖猴票、生肖雞票漲幅都在30倍以上;如果二十年前投資房產至今,漲幅也有30多倍。但如果二十年前投資股票至今,多數將是虧損累累,不僅投資二紡機、金杯汽車將巨虧,即使是投資象“新世界”這樣的名店,最終還是巨虧。雖然股市上有深發展、蘇寧電器(微博)這樣靠持續發展、大比例送股給股民帶來收益的好股票,但畢竟是鳳毛麟角。
面臨同樣處境的投資者在整個資本市場絕非個別。不少投資者深有感觸:中國股市怎么了?還是個投資場所嗎?如果有人問起中國股市值不值得投資,我們將作何回答?
作為資本市場的親歷者、見證者和參與者,筆者也在股市摸爬滾打了20年,既見證了中國股市20年來所取得的發展進步和法治建設所取得的顯著成效,又親歷了股市發展過程中所經歷的陣痛和挫折。現借新浪財經聯合證券時報發起“拿什么拯救你,中國股市”資本市場振興方略大討論之機,從一個普通投資者親歷的角度,提出振興中國股市的十點建議,供有關部門在決策時參考。
一、深化新股發行改革
新股發行一直是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之一。新股發行制度改革自2009年6月啟動以來,在市場參與各方的密切配合下取得了積極進展。與此同時,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尚未從根本上得到徹底解決。筆者認為,要解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須從源頭上加以把持,核心在于處理好涉及新股發行“要害”的四大關系。
一是在供求上,要處理好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如果把整個資本市場形象地比喻為一個大的集貿市場的話,市場能否平穩、有序地運行主要取決于供求關系是否平衡,供大于求或供不應求都不利于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改革后的新股發行制度首先應成為協調發行者和投資者利益關系的“平衡器”。參照以往新股發行規模,結合當時市場承載能力,合理確定一段時間里新股發行總量,使發行者和投資者雙方利益最大程度地趨于平衡,應成為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是在節奏上,要處理好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之間的關系。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是整個資本市場的兩大“主陣地”,二者既相互聯系又彼此制約。處理好這兩大“主陣地”之間的關系,使之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對于整個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然而,由于長期以來在觀念、體制和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兩大“主陣地”之間始終未能找到理想的“結合點”,以至于在過去的幾年里,A股市場鬧出了IPO融資額全球第一但漲幅卻是全球倒數的“國際笑話”。假如有關部門能在考慮一級市場發行者利益的同時,兼顧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感受,妥善協調、正確處理兩大“主陣地”之間的關系,適當控制一級市場發行節奏,及時增加二級市場資金供應,上述結果或許就會重新改寫。
三是在定價上,要處理好投入和產出之間的關系。定價機制始終是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核心。經過歷時數年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雖然在完善詢價和申購報價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以及努力形成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作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不少進展,但新股發行定價過高、上市后投資者用腳投票、大量新股跌破發行價、參與主體投入產出嚴重脫節等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因此,通過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條既適合中國國情又行之有效的新股價格形成機制,促使正向的投入產出關系早日形成,應成為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又一突破口。
四是在方式上,要處理好機構和散戶之間的關系。資本市場的博弈,說到底是在機構和散戶之間展開的。在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前普遍采用的發行方式,無論是市值配售還是資金申購,大都存在著對機構有利對散戶不利等問題,尤其是當新股價格優勢明顯、機會大于風險的時候,散戶想買買不進,而當散戶可以買到的時候,恰恰又是新股定價過高、風險驟然加大之時。因此,在積極探索新股發行價格形成機制、合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的同時,努力確保價格優勢明顯的新股在發行時向中小投資者傾斜,讓廣大散戶享受真正意義上的與機構平等的權利,同樣應成為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一大重點。
二、強化保薦機構責任
新股發行中存在的上述問題,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部分保薦機構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為此,近段時間以來,證監部門明顯加大了對保薦機構的監管力度,被處罰的保薦機構代表人也呈逐漸增多趨勢。
證監力度的不斷加大,對于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公司水平,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疑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喜中有憂的是,證券處罰的力度明顯不及數量的增加,“錯罰失當”尤其是“大錯小罰”現象仍很突出。從已經采取的處罰措施看,大多局限于責令改正、監管談話、予以警示、撤銷資格等。
與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所秉承的“犯多少罪、判多少刑”原則一樣,寬嚴相濟、“錯罰相當”同樣應成為證券執法工作的一大共識。小錯大罰、小題大做,當然不是證券執法工作的初衷和本意,但大題小做、大錯小罰,同樣會弱化證券監管的作用,顯失證券執法的公平。而且,“大錯”一旦“小罰”,往往會錯失再次追責的機會,相當于為責任主體提供了一塊“擋風玻璃”。更為嚴重的是,當“大錯小罰”一旦形成“氣候”、成為常態,將產生較大的負面效應,不僅起不到震懾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給證券違法者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與證券執法工作的本意背道而馳。
現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等規定,雖然對證券發行上市以及保薦業務規范運行、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作了相對具體和明確的規定,但仍存在部分條款過于原則、法律責任相對較輕等問題,對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難以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因而已不能完全適應當下證券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亟待從證券執法的實際需求出發,盡快予以修訂和完善。只有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再輔以多種監管手段,加大處罰力度,才能使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為自己的違規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使證監工作真正體現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建議:證監部門一方面要加大對保薦機構的監管力度,對于疏于管理、放任保薦代表人弄虛作假、違規任職的保薦機構應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既要做到廣度上的全覆蓋,使該受處罰的對象悉數受到應有的處罰,做到應罰盡罰、一個不漏;又要做到力度上的“罰到位”,提高責任人的違規成本,促使其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最大程度地起到震懾作用,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強化公司分紅責任
隨著有關各方“尊重股東、回報股東”意識的不斷增強,一些上市公司執行有關分紅規定的總體情況較以往有了明顯好轉,對于培育資本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吸引力和源動力起到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長期以來形成的涉及上市公司股東分紅權的矛盾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依舊存在。從上市公司層面看,集中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無紅可分”。按照規定,所有A股上市公司在持續盈利的情況下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分紅。但不少上市公司經營滑坡、入不敷出,企業效益下降,最終導致虧損,使得分紅的重要前提不復存在,在上市公司自身飯碗難保的同時,相關投資者的分紅權同時落空。
二是“有紅不分”。從上市公司實現持續盈利到投資者分紅權的順利實現,期間受多重因素制約,不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存在分紅的基礎和能力,而且取決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足夠的分紅主觀驅動力。因此,一些本來具備條件、應該分紅的上市公司有的干脆借企業研發或擴大再生產等名義“有紅不分”。
三是“多紅少分”。本來,分不分紅、分多分少都有具有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只要按規定辦即可。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曾對上市公司分紅標準作過調整,明確規定由原來的“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調整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然而,從實際執行看,部分上市公司在推出分紅方案時未能嚴格執行這一規定,存在著“多紅少分”、“缺斤少兩”等現象。一些上市公司分紅主動性不足,約束力不強,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回報股東的意識薄弱,是導致少分紅甚至不分紅問題持續存在的直接原因之一。
從現行法律和制度層面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均須繳納一定比例的稅費,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有關紅利稅的規定存在著稅率過高、征收對象“一刀切”等問題;二是在交易規則中有關除權、除息的規定方面,除權除息后的參考價是按照稅前現金紅利計算確定的,在剔除紅利稅后投資者賬戶資產實際上存在著“明保暗降”的不合理現象。
上市公司分紅方面存在的上述問題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投資者獲得收益的方式由依靠分紅回報轉向依靠股票差價,不利于培育資本市場長線投資理念,不利于增強資本市場吸引力和活力,不利于構建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和諧關系。因此,從根本上解決在上市公司和制度法律兩個層面上存在的分紅問題已成當務之急。
建議:作為上市公司重在按照“尊重股東、回報股東、全力維護股東利益”宗旨,在提高分紅比例、培育投資者長期投資理念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做到“該分則分”、“及時足額”;作為相關部門,應不斷完善有關上市公司分紅的制度規定,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促使上市公司嚴格按規定履行有關分紅的義務。
四、細化分紅送配規定
筆者在參與一些上市公司分紅送配過程中發現,不少上市公司推出的分紅送配方案存在一些亟待改進和完善之處,主要有三:
一是推出的分紅派息方案過于“精確”。筆者曾對實施分紅送配的部分上市公司“2009年”和“2010中”的分紅送配方案進行了研究和比對,結果發現,多數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方案精確到分(小數點后兩位),但也有個別上市公司推出的分紅派息方案精確到了小數點后5位。如中國石油2010年中期分紅派息方案為:向全體股東按每股人民幣0.16063元(含適用稅項)派發2010年中期股息;對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個人股東,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4457元等。
分紅派息方案過于“精確”的做法弊大于利,不僅投資者看起來十分費勁,而且實際到手的紅利與精確到分比也相差無幾,多數投資者不會在乎這些零頭小錢。再說,分紅派息方案不同于科學計算,沒有必要做得如此“精確”,只要精確到分(小數點后兩位)、其余四舍五入即可。實際上,精確到分的分紅派息方案,投資者更容易接受,也更有利于與投資者的日常生活習慣“接軌”。
二是除息日與紅利發放日之間的間隔時間過長。按交易日計,間隔天數長的18天,如工商銀行(見B項),短的也有4天,如大秦鐵路(見C項);若按自然天數計,長的達一個月,如中國石油(見A1項),短的也有6天,如大秦鐵路(見C項)。而且,間隔時間大多不統一,給投資者的感覺是非常“隨意”。
除息日與紅利發放日之間的間隔天數過多導致兩方面問題:第一,投資者帳戶內的資產總值在除息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處于失真狀態,一方面,股價已經除息,股票市值已經下降,另一方面,紅利還未發放,資金應到未到。第二,給投資者計算資產總值和投資盈虧帶來不便。在除息日至紅利發放日期間,投資者在計算資產總值和投資盈虧時,需在帳戶內顯示的資產總值的基礎上再加上應分未分的紅利,給計算帶來不便。
筆者認為,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實際操作需求看,除息日與紅利發放日之間都不應有間隔,即除息日與紅利發放日應為同一天。換言之,一旦除息,紅利應同時發放到位;如果紅利尚未發放,就不應除息。解決方法有二:要么將股權登記日和除息日同步推遲,要么將現金紅利發放日予以提前,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使除息日與現金紅利發放日為同一天,解決投資者帳戶資產總值失真問題,為投資者計算資產總值和投資盈虧提供便利。
三是除息方法不夠科學。現行的除息方法,是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的基礎上減去含稅紅利來確定除息日的“昨收盤價”。如,中國石油9月15日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10.20元,按照每股含稅紅利0.16063確定除權價,9月16日顯示的“昨收盤價”為10.04元(四舍五入)。
顯然,這種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的基礎上減去含稅紅利確定除權價的方法很不科學。眾所周知,除息的目的,既是為了讓持股人分得相應的紅利,又讓持股人在分紅后實際財富保持不變,但以含稅紅利確定除權價的結果是投資者的財富“明保暗降”,造成隱性損失——股價除權多、實際紅利少。
筆者認為,從分紅送配以及除權除息的初衷和本意看,正確的除息方法是“分多少(稅后紅利)除多少”——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的基礎上減去稅后紅利(而不是含稅紅利)來確定除息日的“昨收盤價”。只有這樣,才能使除息造成的市值縮水與分紅導致的資金增加保持一致,既按規定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又讓持股人做到實際財富保持不變。
五、打擊內幕交易行為
隨著投資主體不斷增加,近年來泄露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日趨猖獗,內幕交易行為也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如,利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有擴大趨勢,內幕交易手段日趨隱蔽和復雜,內幕知情人通過控制自己親屬的賬戶或將內幕信息泄露給親屬朋友交易等。
眾所周知,內幕交易是一種利用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及條件便利而實施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特殊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對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構成了嚴重破壞。嚴肅查處、堅決打擊內幕交易,對于投資者、整個資本市場乃至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都將產生積極而又深遠的影響。防范和打擊內幕交易,需有關各方高度重視、通力合作、突出重點、綜合治理。
一是作為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自律監管等職責,在統一部署、聯合行動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確保在立案、調查、審理等各個環節做到有效組織、快速查處;二是作為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應當汲取典型案例的經驗教訓,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不碰內幕交易這根“高壓線”;三是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好信息披露管理職責,在公司內部積極承擔起宣傳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法規,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好內幕信息,引導和提醒上市公司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堅決杜絕和自覺抵制內幕交易;四是作為投資者,應樹立起合法合規參與資本市場的正確投資理念,加強自我約束,遠離內幕交易“紅線”,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建議:第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現行《證券法》不僅對內幕信息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界定,對內幕人員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作了分類,而且對內幕交易行為作了具體界定。還有,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也聯合發布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了內幕交易的5條立案追訴標準,《刑法》也為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提供了法律保障等。所有這些,都為追究內幕交易者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法律依據。但隨著市場的發展,內幕交易行為將越來越朝著多樣性、隱蔽性、復雜性等方向發展,對防范和打出內幕交易帶來了新的難度。因此,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防范和打出內幕交易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已成當務之急。
第二,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過證監會等五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的消息,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監管機構打擊內幕交易、維護市場穩定的堅定決心。當務之急在于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穩、準、狠地打擊內幕交易成了維護股市健康、穩定發展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要在依法追責的基礎上,加大打擊力度,通過“釜底抽薪”,加大內幕交易者的違法犯罪成本,形成有效抵制內幕交易的防控和查處機制。
六、規范高管離職行為
近年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以下簡稱高管)離職情況愈演愈烈。高管作為上市公司最炙手可熱的職位,許多人求之不得,做夢都在想有朝一日能躋身其列。而那些已在其位的高管們為何卻要反其道而行之,放棄好端端的高管職位不做,非要回家去賣什么“紅薯”?這其中,恐另有隱情。
從“表面理由”看,高管們之所以選擇離職無外乎這么幾種情況:工作調動、個人原因、健康考慮、內部矛盾、涉嫌違規等。從這些理由看,雖不能完全排除個別高管離職真是出于上述考慮,但絕大多數高管離職的“表面理由”與“真正動因”其實并不相符。
那么,這些高管急于選擇離職的“真正動因”究竟是什么呢?應該看到,眼下并非所有的高管都持有股份,因此,高管離職并不必然產生減持行為。但按照規定,上市公司高管所持股份一般都有一定的限售期,但如果辭職,其限售期則大大縮短。以創業板公司為例,按照現行規定,新股上市后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高管,從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從第7個月到第12個月之間離職的,則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這一規定的直接作用是可以確保離職高管在公司上市后18個月內無法減持,但18個月后就失去了制約,而且與在任時“每年減持股份不得超過所持公司股份25%”的硬性規定相比,高管離職后減持的規模和自由度將大大提高。
種種跡象表明,高管離職還是與減持股份難脫干系。通過離職為日后減持股份掃清障礙、鋪平道路,正是不少上市公司高管選擇離職的真正動因。這一點,從深市“重災區”身上更是得到了進一步的印證。長期以來,無論是上市公司數量、總股本,還是流通市值,滬市一直處于“老大”地位,但為何離職“重災區”卻偏偏出現在深市而非滬市,這顯然不是偶然的,因為在深市擁有龐大的中小板、創業板群體,其中,為數不少的公司高管相比滬市存在更強烈的離職套現沖動。
高管離職尤其是深市離職“重災區”現象的出現給本已脆弱的資本市場帶來的影響和沖擊不可小覷,若任其發展和蔓延,輕則影響到投資者對公司估值的判斷,動搖投資人的持股信心,進一步加劇股份拋售的壓力和公司股價的波動,重則導致公司核心創業成員的大量流失,影響公司未來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波及整個資本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投資者或許會問:這些上市公司沒有上市的時候都急于想上市,一旦上了市高管們又急于要離職,以便為套現鋪路,難道就沒有一個有效的辦法去制約這種非正常離職潮的蔓延?實際上,高管離職特別是深市離職“重災區”問題并非燙手山芋,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從源頭上截斷“減持通道”,使離職不再成為高管減持籌碼的重要途徑。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章程、制度和法規,增加高管非正常離職的風險和成本就顯得尤為重要。
建議: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上市后短期內的高管辭職行為。一方面,在申請IPO時可明確要求增加高管任職期限承諾規定;另一方面,適當延長持股高管離職后的限售期限,至少能使離職高管減持節奏不能優于在職高管,使離職行為不僅無助于減持而失去意義,而且加大了減持難度和風險成本。通過多管齊下、綜合發力,對上市后短期內的高管離職行為進行有效規范。
七、統一證券交易稅費
證券交易稅費是所有投資者都無法回避而又被許多投資者所忽視的問題。為了弄個究竟,筆者特意利用手頭的兩個帳戶,按照事先設定的方案,作了一次特別的“試驗性交易”。其中,帳戶A托管于券商A,經與券商協商,手續費標準已從早先的0.2%降到0.06%(以成交金額為基數,下同),帳戶B托管于券商B,手續費標準為0.05%。經過“試驗性交易”,筆者發現,目前證券交易稅費存在三個“不一樣”的特點:
首先,不同方向“不一樣”。證券交易稅費支出中的唯一稅種為印花稅,投資者無論托管于哪家券商,目前執行的都是0.1%的統一標準。所謂“不一樣”,指的是不同交易方向(買入或賣出)“不一樣”,只須在賣出證券時繳納,買入時無需繳納,也就是“單向繳稅”。
其次,不同券商“不一樣”。由于不同券商之間執行的手續費標準不盡相同,直接導致投資者繳納的手續費相差懸殊。在同一個市場,同樣交易大秦鐵路4800股,成交價都是8.50元,成交金額也都是40800元,托管于A券商的帳戶,由于執行的是0.06%手續費標準,無論賣出還是買入,都需繳納24.48元手續費,但托管于B券商的帳戶,由于手續費標準為0.05%,賣出、買入時只需分別繳費20.40元即可。
還有,不同市場“不一樣”。即使是在同一家券商,買賣滬市和深市同樣金額的股票,其交易費也有差異。原因在于買賣滬市股票,除了需繳納手續費、印花稅外,還需繳納一筆過戶費,但買賣深市股票時,只需繳納手續費、印花稅即可,無需繳納過戶費。
證券交易稅費,是關系到廣大投資者切身利益的證券交易制度之一。在現有的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使之更加完善、做到更趨科學,應成為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時予以重點考慮的問題。
建議:第一,做到“三統一”。三個“不一樣”是證券交易稅費制度不夠完善的具體表現,有的雖未對投資者的實際支出帶來實質影響,但卻對成本支出的計算帶來人為的不便,有的雖然從道理上講投資者與券商之間有“雙向選擇”的權利,但實際上卻給那些不善于“砍價”的投資者帶來了程度不同的“隱性損失”;在過戶費方面,有的投資者根本不知道滬市、深市在過戶費收取方面存在截然不同的制度規定,有的知道“滬收深不收”這一規定,因此在品種選擇時更多地偏向“棄滬擇深”,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兩市行情的分化——深強滬弱,等等。
要做到“三統一”,其實也不是什么難事。譬如,買賣方向不同導致的印花稅“不一樣”的問題,只要將“單向收取”改為“雙向收取”,標準減半、總額不變即可;譬如,不同券商手續費“不一樣”的問題,只要統一標準、合理適度,并象銀行執行利率標準那樣抓好券商手續費標準的執行,就能達到股民和券商雙贏的目的;再譬如,既然深市沒有收取過戶費的規定,那么滬市也應予以取消。即使一定要收,也應采取滬市、深市“兩市都收、標準減半”加以統一。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解決一些投資者因過戶費的原因,不得不放棄滬市轉為深市交易,不得不放棄低價股轉為高價股交易的種種糾結。
第二,增強透明度。即使是入市多年的老股民,對證券交易稅費其實也不是十分清楚,原因之一,除了上述三個“不一樣”外,還與券商向投資者宣傳不夠有關。因此,各地券商在通過宣傳以進一步擴大經營業務的基礎上,還要加強對投資者稅費制度的宣傳,如寄發稅費標準宣傳冊,幫助投資者計算證券交易中的稅費支出,為投資者節省稅費支出提供咨詢、決策參考等相關服務。通過加強稅費制度的宣傳,增強稅費制度的透明度,使投資者對稅費收取的項目、標準做到一清二楚,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提供保障。
第三,更趨人性化。筆者在進行“試驗性交易”時還發現一個問題,每次交易時,除了按照買、賣金額結算,支付相應稅費外,還要多被扣去一定比例的費用,待交割清算后再將多扣的部分返還到投資者帳戶里。解決“先扣后返”問題,其實也很簡單。既然有明確的稅費標準,只需按實、繳多少扣多少,一次性收取即可。
八、建議調整交易時間
股市還有個問題時常被市場各方所忽視,這就是股市長假的“多吃多占”現象。遠的不說,僅2010年股市長假就“多吃多占”了8個工作日。在2010年2個“7天長假”和5個“3天小長假”里,共有節假日休市29天,包括法定節假日11天、期內公休日10天和調休日8天。其中,8個調休日按照國家有關節假日休假的規定應與其它公休日對調,實際上,其它各行各業都按照國家規定補足了工作時間,唯獨股市,除了這8天都安排了“節假日休市”外,對應的應該工作的8個公休日也全被用于“周末休市”、照休不誤,全年股市長假實際“多吃多占”了8個工作日。
之后,雖然有關部門在安排節假日休市時充分考慮了股市長假“多吃多占”現象以及由此給投資者帶來的各種不便,對節假日休市安排作了必要的調整和優化,使得股市長假“多吃多占”現象有所緩解,但假期股市休市時間還是存在“多吃多占”問題。
“多吃多占”現象不僅出現在股市長假上,而且體現在日常交易時間的安排上。在每天自然時間保持固定的前提下,股市休市時間越長交易時間就越短。多年來,滬深證券交易所一直實行4小時交易制,開始晚、結束早,中間還有午休時間,即使連集合競價時間算在一起,全天交易時間也只有4小時15分鐘,不僅少于國家規定的同時也是其它各行業通行的工作時間,而且比其它交易所交易時間少了許多。
港交所現已延長交易時段,每日交易時間增加至5.5個小時,比滬深證券交易所目前的交易時間多了1個多小時。新加坡交易所不僅交易時間更長,而且實行持續交易制度,取消中午休市,將交易時段改為從上午9時一直持續至下午5時,日交易時間由原來的6.5個小時增加至8個小時,相當于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兩倍。
股市交易日數多少和交易時間長短直接關系到投資者交易便捷程度、券商營業收入高低以及國家稅收收入。因此,筆者認為,“多吃多占”不應成為股市長假的常態。
建議:從三方面入手逐步解決這一問題:一是調整節假日休市安排。在進行股市節假日休市安排時,將交易所節假日休市安排與國家有關節假日休假規定保持一致、做好對接,對在節假日休市期間“被挪用”的交易日,在安排上與國家有關節假日休假規定一樣,在對應的其它公休日中予以補足,通過變“周末休市”為“周末交易”確保股市全年交易日數不因股市長假而“缺斤少兩”。
二是延長交易日交易時間。在確保股市長假不“多吃多占”的前提下,參考、借鑒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以及其它交易所的做法,結合滬深股市實際,將現行4小時15分鐘的日交易時間延長至6至7個小時,最大程度地滿足廣大投資者有關延長交易時間的呼聲和要求。在具體做法上,可借鑒其它交易所普遍采取的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分階段進行。
三是實行持續性交易時段。交易時間延長后,還要充分考慮上班族投資者的特殊需求,通過采用持續性交易時段解決這部分投資者所面臨的投資不便難題。之所以這樣做,主要鑒于在眼下龐大的投資者群體中,上班族占了相當大的比重。上班族投資者一方面對股市有著強烈的投資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關系和制度規定特別是因為工作時間與證券交易時間重疊使得投資時間難以確保。在提前交易開始時間或推遲交易結束時間一下子難以做到的前提下,通過實行持續性交易時段就能為上班族提供更多的股市投資機會,有效緩解上述難題。
九、細化證券監管法規
近期中國股市一個可喜的現象是,證監部門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對證券違法行為果斷出擊、及時查處的力度明顯增強,對于遏制上市公司高管違規短線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疑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然筆者認為,現行法律對于禁止上市公司高管違規短線交易的立法規定過于原則,不利于最大程度地發揮證券法律的應有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主體范圍過于狹窄。《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禁止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對于違反該規定短線交易的,除收益收歸上市公司所有外,《證券法》第195條還規定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議: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綜合各種違法事實,適當擴大違規短線交易的主體范圍和持股比例的要求,防止違法主體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鉆政策、法律空子的傾向。
二是期限設定不夠科學。以“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作為違規短線交易的唯一衡量標準與證券市場的實際不相符合。所謂長線交易和短線交易其實是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在行情不同時期,長、短線的含義和衡量標準各不相同。比如,在單邊市里,持有股票或空倉的長線“期間”可能會相對較長,常常超過六個月,但在震蕩市里,即使只有兩三個月對許多投資者來說也足以被視作長線投資了。更何況,不同品種、不同主體所對應的長短線交易期間也會有很大區別。
建議:在對相關人員違規短線交易的期限界定中既要有原則性規定,又不能“一刀切”,而應根據市場的不同階段,交易行為對市場穩定產生的影響程度等一并考慮,綜合定奪。
三是處罰規定過于原則。重點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什么情況下應當處罰顯得過于原則。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不論交易數量多少、獲利與否、動機如何,只要“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即可處罰;另一方面,關于“怎樣處罰”的規定也顯得過于單一。《證券法》規定的除收益歸上市公司外還將面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把罰款數額界定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做法筆者覺得不夠科學。
建議:有關部門在追究違規短線交易責任時,應從防止上市公司相關人員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者信息優勢,通過頻繁買賣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取非法利益這一立法本意出發,作出相對寬泛、富有彈性又便于操作和執行的具體規定,重點是要突出“頻繁買賣”和“非法牟利”,不宜采取一經買賣,無論盈虧均“一刀切”地進行處罰這樣的簡單做法。還有,應根據違規短線交易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跨度相對較大、便于實際執行又符合立法本意的罰款數額規定,實際操作時由監管部門從需求實際出發嚴格執行,必要時還可授權適度突破。如情節輕微,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甚至免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十萬元以上的罰款,且上不封頂,對于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甚至可以罰得傾家蕩產,直至違規主體不敢再犯為止。
在完善和執行證券法律層面,建議:一是在《證券法》尚未修改之前,需要加強宣傳、擴大影響、嚴肅法律、認真執行。無論是上市公司高管還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都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通過采取各種措施促使其不敢從事違規短線交易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在條件成熟時,對現行法律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和細化,同時作出具體可行的配套司法解釋,使之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十、全力維護市場穩定
今年尤其是近幾個月來,股市出現連續大幅下跌,股民投資信心不斷喪失,雖然導致中國股市漲難跌易、漲少跌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關鍵在于企業的融資需求和股民的投資回報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所致。
應該說,上述矛盾雙方都與股市的功能定位和發展前景有關,前者關系到經濟能否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問題,后者關系到股市的資金供應能否持續跟進問題。而且,這兩大熱點都與股市建立和發展的初衷和本意相聯系。筆者認為,良性健康、充滿活力的股市應該是一個既能較好地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又能有效地確保投資者的合理回報的“雙方利益綜合體”,任何只有融資沒有回報,抑或只有回報沒有融資的股市都不是理性成熟的股市,也有違股市建立和發展的初衷和本意,更難以得到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妥善處理和解決股市這一矛盾,使之處于相對平衡、協調狀態,既需要膽魄,更需要智慧,關鍵是要抓住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的“牛鼻子”。
建議:首先,統一思想,調整定位,解決供求關系失衡問題。筆者認為,從股市的功能定位看,應該既是個融資市場,也是個投資市場,有關各方應在盡力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也要充分兼顧投資者的合理回報。而要確保二者利益同時兼顧的關鍵是要維持股市供求關系的基本平衡。然而,由于長期以來在指導思想上存在的偏見,把股市功能更多地偏向于融資功能的發揮,卻忽視了必要的投資回報功能,以至于在廣大投資者的心目中中國股市始終是一個融資有余、回報不足的市場。如2010年,A股市場IPO融資額列全球第一,但股市漲幅卻屈居倒數第三。而且,筆者發現,今年以來這種“重融資、輕投資”的狀況并未出現根本改觀。與此同時,與廣大投資者實際回報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股市卻依舊萎靡不振。建議從供求關系入手,統一思想認識,調整功能定位,變單純的融資市場為融資、投資兼顧的市場。在充分考慮市場承受力的基礎上,實行總量控制,增強計劃性、減少隨意性,一年發行幾只新股、融資總額上限多少,都要早作打算,不能隨心所欲。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股市供求不對稱問題,而且能使投資者放心,有利于提振投資者信心,為股市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改革方式,完善制度,解決新股發行“不公”問題。筆者認為,要解決中國股市問題,還須從新股發行改革入手,徹底解決新股發行實體和程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二:一是發行價格“不公”。眾所周知,新股定價機制始終是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核心,雖然經過歷時兩年的新股發行改革,在完善詢價和申購報價,以及努力形成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新股發行定價過高、破發現象不斷蔓延等問題依然十分突出;二是發行方式“不公”。筆者認為,資本市場的博弈,說到底是在機構和散戶之間展開的。在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前普遍采用的發行方式,無論是市值配售還是資金申購,大都存在著對機構有利對散戶不利等問題。上述問題的存在,直接導致普通投資者始終處于被動和不利的地位,要么“價格公道但方式不公”,想買買不進,要么“方式公道但價格不公”,一買進就虧錢,普通投資者始終在這一怪圈里打轉。建議通過積極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努力確保將價格“公道”的新股,以“公道”的方式,發行到普通投資者手中。
第三,提升質量,增加回報,解決投入產出脫節問題。要解決中國股市問題,不能不充分考慮投資者的實際回報。從本質上講,股市本身不會產生任何效益,投資者的回報應主要來自于上市公司業績的增長。因此,筆者認為,要真正解決投入產出脫節問題,還須從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以及制度法律兩個層面解決分紅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作為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做到“該分則分”、“及時足額”;作為相關部門,應不斷完善有關上市公司分紅的制度規定,促使上市公司嚴格按規定履行分紅義務。建議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對那些上市時包裝得天花亂墜,上市后大玩“變臉術”的上市公司必須下狠心、動真格、出重拳,追究相關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責任,嚴格依法執行,決不姑息手軟。
與境外成熟市場相比,中國股市畢竟才走過20幾個春秋歲月,顯得還比較年輕,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不足為奇,絕大多數投資者也會以理解、包容的心態積極面對。作為有關部門也必須拿出足夠的勇氣和智慧,從中國的國情和股市的現狀出發,抓住當前難得的創新和發展機遇,從解決中國股市制度缺陷問題入手,盡快還資本市場以投資市場的本質屬性,讓年輕的中國股市盡快成熟起來,早日與國際資本市場大舞臺接軌。只有做好了上述“十篇文章”,才抓住了中國股市問題的“牛鼻子”,有利于股市問題的有效解決;才會使股市步入良性發展軌道,讓更多的企業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才會使廣大投資者分享到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財產和投資性收益,進而與持續高速增長的中國經濟一道,攜手走進中國股市的春天里。
作者簡介:
謝宏章,浙江寧波人,財經作家,《中國證券報(微博)》、《每日商報》、《大眾理財顧問》等媒體專欄作者,2010年《證券時報網》博客大賽冠軍得主,2011年《大眾理財顧問》十大優秀作者。數年來,潛心研究財經、金融、證券、投資等領域,實踐探索出了一套適合普通散戶的投資方法,在各類媒體上發表有關財經、金融、投資等評述性、建議性、技巧性文章數千篇,曾獲《光明日報》等報刊征文獎多次,著有5部財經、證券、投資類著作。
編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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