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建保
據報載,民營企業家陳發樹狀告國有企業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這出現實版的“秋菊打官司”,案件于日前迎來了庭審的第一記法槌聲。由于案件的特殊背景以及當事人的特殊身份,加之陳發樹一方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卻提出了行政復議的申請,這讓案件更加引人注目。
作為局外人,我們對案情的個中曲折不感興趣,對于法律的具體規定也不過分關心,我們關心的是,在這場官司中,扮演著“秋菊”角色的陳發樹的命運。
由于該案審理過程中出現了一幕插曲,也就是陳發樹一方在民事訴訟中卻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而這里有必要簡單說明一下民事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行政復議屬于行政法律范疇,民事訴訟屬于民事范疇,在法律層面上,行政與民事是截然不同的兩道程序,行政法中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少數情況下還包括一些實際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非國家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通俗地說,就是“官”與“民”之間,二者處于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地位不平等;而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之間則是“民”與“民”的關系,二者處于平等地位。
民事訴訟與行政復議都是解決主體雙方糾紛的途徑,所不同的是,民事訴訟是直接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來解決糾紛,中間無需經過其他任何環節;而行政復議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屬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來解決糾紛。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之后,復議申請人可以選擇偃旗息鼓,也可以選擇“繼續戰斗”,在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下,提起行政訴訟,將案件訴至人民法院,這時就是俗稱的“民告官”。
由于云南紅塔集團的上一級主管機關中國煙草總公司實際上兼具“官”與“商”的雙重身份,故而該案中出現了到底應當走行政復議途徑還是民事訴訟途徑之爭。
無論走何種途徑,其最終目標都是一樣的,那就是為了解決糾紛。對于平民百姓而言,大家未必關心具體的法律內容怎么規定,習慣了“民告官”中以“民”敗訴收場思維的人們,好奇的或許是,這場涉案標的巨大、雙方地位不同的博弈,到底會以怎樣的結局收場。
其實,從理論上說,無論是民事訴訟中的原、被告,還是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而,當陳發樹與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因民事糾紛而對簿公堂之時,又或者當陳發樹與中國煙草總公司因行政糾紛而對簿公堂之時,雙方便沒有了地位上的高下之別,法律賦予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
雖然從雙方法庭外的實際地位和影響力來看,二者確實不可相提并論,但一當進入法律救濟途徑,從法律的精神來講,法律不會因為雙方的地位有別而在權利義務設定上而有所區別。
任何一起案件,宣判之前,我們無法知道案件的結局,但我們知道據以定案的法律的精神。法律有很多,然而不論哪一部法律,不論是實體的,還是程序的,不論是民事的,還是行政的,又或者其他的,最終目的無一例外地都只有一個,那就是實現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什么?這個問題很難有讓所有人都信服的唯一答案,但有一點可以肯定,讓訴訟雙方中的一方為對方的過錯而“埋單”,肯定算不上公平正義;氐奖景福辽購哪壳芭兜那闆r看,看不出陳發樹在其中有什么過錯。從民事的角度,作為合同一方的陳發樹誠實地履行了全部義務;從行政的角度,作為行政相對人的陳發樹更是履行了行政相對人的每一項義務。因而,即便出現了客觀的情勢變更,也不是陳發樹所能左右的,更不會是其所希望的,不應當歸責于他。
無論結局如何,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民企不要因為它的先天弱勢而被置于不利的境地。(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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