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飛
“證監會正在加強內幕信息在監管系統內部流轉的登記制度,以及任職回避制度等內控措施。”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最近一次新聞通氣會上表示。距離去年年底國務院責成證監會等六部委開展針對內幕交易的專項治理整整一年,這場風暴的廣度和深度都讓人始料不及。接近監管層的人士稱,近期還會有更多的案情通報和政策出臺。
在郭樹清履新證監會主席后的這場“零容忍”整肅風暴幕后,從國務院各部委到地方政府,從證券市場中介機構到上市公司和投資機構,從行政監管部門到司法機關,防范和打擊證券違法犯罪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已經初具規模,并且被裝上了“牙齒”。
近期,證監會和國資委先后出臺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內幕信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對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涉及內幕信息的管理制度進行了規范。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紀要》,要求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參照執行。這份紀要實際上將證券違法犯罪的舉證責任適當向當事人轉移,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支持了證券監管部門在稽查中采取“推定責任”的方法。
俗話說“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規完善的最大動力事實上是近年來證券市場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活躍。內幕交易已經是最主要的違法犯罪形式,占到證監會所調查案件的一半以上;此外各類“搶帽子”、多賬戶隱蔽操縱的新型市場操縱行為也不斷花樣翻新;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雖然規范程度不斷提高,但李旭利和季敏波案仍足以為鑒。
操縱手法日新月異
“大家可能還記得上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初的證券市場大莊股,那時候一些機構是集中資金坐莊單只股票,形成高度控盤,到最后已經是半公開的了。但是現在的新型市場操縱行為要隱蔽得多。”證監會稽查局的一位人士近期在媒體通報會上說。
一種常見的市場操縱行為俗稱“搶帽子”,其手法是先預先潛伏某幾只股票,然后發布研究報告或者通過媒體薦股,待市場中有資金進入抬高股價后,立即拋出獲利。
12月9日證監會通報的中恒信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搶帽子”案件,操縱的股票多達552只,獲利4.26億元,從操縱的股票數量上來看史無前例。該案主要涉案人員薛書榮等利用自己在證券行業的資源,網羅了一批大戶干起了有組織操縱市場的“新業務”。
據介紹,薛書榮等人利用廣東中恒信傳媒公司制作了大量薦股節目,聘用多家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30多名專業分析師當“托”。同時斥資4000萬元在多家省級衛視購買時間段播出薦股節目。當然,所謂薦股只不過是包裝得很專業的“黑嘴”,節目播出之前,他們已經提前布局買入了這些股票;節目一旦播出有不明就里的投資者跟風買進,他們隨即賣出獲利。
一些私募機構也往往與“黑嘴”有瓜葛,并利用“搶帽子”的手法操縱市場。此外,傳統上集中資金優勢的操縱手法也開始抬頭,只不過手段更為隱蔽。大機構往往身在明處,自己直接出馬顯然過于“招搖”,于是像 “法人股大王”劉益謙這樣的大佬選擇使多個法人賬戶密切配合,對其重倉持有的京東方A進行操縱。
劉益謙旗下的新理益集團持有的京東方A定向增發股份今年6月10日解禁上市,此次京東方流通盤一下子增加一倍,并且市況不好,前景堪憂。根據證監會網站本月初披露的處罰結果,新理益集團通過其控制的“諾達圣”賬戶持有7億股京東方A,今年2月,通過一項左手倒右手的信托計劃,諾達圣的這筆京東方A表面上成了一個自然人所有。
6月9日,京東方A解禁的前一個交易日,新理益集團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另外兩個賬戶在尾盤突然大量買入京東方A,致使該股大漲5.72%。這樣,第二天京東方的開盤價和跌停價都相對未操縱的情形更高,諾達圣賬戶于是得以在相對高位出貨,并構成市場操縱行為。
據證監會稽查人員向記者介紹,近年來法人違規開立賬戶的情況十分普遍。有的是為了規避兼并收購中的舉牌責任,有的則是為了掩蓋市場操縱行為。對此證監會已經加強了監控和打擊力度。
內幕交易呈“組織化”趨勢
過去單個的內幕交易案件,正在向有組織的共同違法犯罪發展。近期證監會通報的東北證券原保薦人秦宣內幕交易案,就是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秦宣在擔任西南合成重組項目的主辦人期間,獲悉了該公司收購資產的確切消息,并把該內幕信息透露給了自己的朋友周某,一名曾有證券從業和財經公關經歷的操盤手。這名操盤手隨即將該信息報告給了幕后老板,獲得老板指令后,在西南合成停牌前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而秦宣本人也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了交易。
在這起案件中,周某接近證券公司保薦代表人,其目的性非常明顯,并且在獲悉內幕信息后,有組織地實施了內幕交易。
使用他人賬戶是內幕交易的慣常做法,隨著監管部門打擊力度的加強,違法犯罪行為人也開始具備了“反偵查”手段。他們使用的賬戶往往不在一地,下達交易指令和進行交易的環節各有人員負責,且不在同一地點。在資金流轉方面,為了遮掩痕跡,洗錢手法也相當“高明”。
然而,不管是什么樣的內幕交易都會有市場異動,目前滬深交易所的IT系統已經能隨時捕捉個股的異動,并初步梳理參與交易的賬戶。證券監管系統近年來開展的賬戶清查和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為打擊上述“反偵查”手段提供了堅強的后盾。稽查人員經過夜以繼日的縝密調查,總能最終掌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蛛絲馬跡。
在證據方面,按照傳統的證據標準,要證明內幕交易行為非常困難,但上述最高法的座談紀要已經明確了可以根據客觀事實采取“推定原則”,當事人需要“自證清白”。
兩部委出臺的相關制度則將在內幕交易的防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隨著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記制度和科學的停復牌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過去容易滋生內幕交易的漏洞將被封堵。
“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先停牌再討論,這樣就不會給內幕交易留下時間窗口。”一位監管人士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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