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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造假上市不能止于行政處罰 應追究法律責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1日 08:00  人民網-人民日報

  昊 月

  證監會對勝景山河造假上市的相關責任人作出了嚴罰,撤銷了兩名保薦人的資格。然而,僅僅證監會施以行政處罰,這樣的力度是遠遠不夠的。

  A股跌跌不休慘淡經營的局面,與上市公司各種不規范行為息息相關。公信力就是資本市場的命根子,其重要性無論怎么強調也不為過。但令人遺憾的是,部分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利益的誘導下,對公司的造假行為視而不見,甚至有意替公司“包裝”業績,進一步嚴重影響了中介機構和資本市場的公信力。

  因此,對中介機構失職人員進行嚴厲處罰,提高其違法違規成本,是關系到資本市場生死存亡的大事。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明確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不嚴不為治,柔性執法就是縱容犯罪。面對部分責任人的失職違法行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主管部門,理應依法進一步處罰,強化對其執業的限制。同時,對可能觸犯刑事法律的責任人,司法機關也理應對其介入調查,依法懲處,絕對不能讓造假上市這樣的惡劣行為止步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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