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德清
成立已兩年的中國創業板市場未來將更加“進退有制”:深交所28日出臺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了中國創業板退市的兩個新條件:即連續36個月累計收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或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格低于每股面值的創業板公司,其股票必須終止上市。
近來,證券市場的制度建設明顯提速。先是強化上市公司分紅政策,繼而醞釀修改證券法規,現在又就完善創業板退市機制公開征求意見。這一系列完善證券市場制度的舉措,是重新凝聚人氣、恢復證券市場信譽的關鍵,其積極意義值得肯定。
現在人們關注的焦點是,創業板退市新規能否根治“退市難”頑疾。
造成中國證券市場“退市難”的主要原因,在于扭曲的股市發行機制下地方政府保殼需求、退市制度設計寬松、監管不力與證券法規執法不嚴。因此,要想創業板退市不再難,還得從上述幾方面做出努力。比如,對于遏制地方政府的保殼需求,深交所的征求意見稿中在創業板恢復上市標準上明確“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標準。”這樣就把政府的“保殼補貼”排除在外。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把現金補貼變成“項目補貼”,恐怕又會讓一些本應退市的企業絕處逢生。避免這種狀況出現,要靠退市制度的嚴密設計。
再如,豐富退市標準體系,嚴格退市制度設計,是這份創業板退市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但是仔細推敲,其中仍不免有過于寬松之處。比如,新的退市條件之一為“連續36個月累計收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這相當于給了創業板上市公司3年的緩沖期,還是相當寬松。況且,如果企業暗中運作,讓有關方面撤銷“公開譴責”,那又當如何?這實際上也就觸及了目前證券市場執法不嚴、監管乏力的問題。
這些問題,都不能單純依靠完善退市制度來解決。因此筆者建議,有關方面在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同時,還應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把那些違規者與不合格者清退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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