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股論市
及時對證券立法進行修改,這也是世界上一些成熟國家與地區股市的常用做法,如日本證券交易法自1948年頒布以來已進行過40多次修改,平均1年多就修訂一次。
11月26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杰在出席上交所主辦的第二屆“上證法治論壇”時表示,目前有必要對《證券法》實施效果進行全面評估,通過完善法律制度滿足當前資本市場不斷創新的需要。
現行的《證券法》自2005年修訂以來,如今已有6年時間。這6年來資本市場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包括《證券法》在內的一些原有的立法條文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的變化,有必要及時作出修改。實際上,及時對證券立法進行修改,這也是世界上一些成熟國家與地區股市的常用做法,如日本證券交易法自1948年頒布以來已進行過40多次修改,平均1年多就修訂一次。
所以,就我國的證券立法來說,目前很有必要將《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與完善工作提到日常工作中來。畢竟這其中的不少法律條文已明顯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了,尤其是如下四處比較突出:
第一,新股上市首發流通股比例亟待提高。《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這一條款明顯烙下了股權分置的烙印,成為發行人控制首發規模的法律依據。
第二,完善退市制度,讓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現行《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明顯是對造假者的縱容,不利于打擊造假公司上市。
第三,要加大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對內幕交易行為的處罰,《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里的處罰起點明顯偏低,沒有震懾力,有必要加大處罰力度。
第四,應增加對高管辭職套現行為的約束,完善大小非套現行為。對高管辭職套現的問題,應明確規定,高管即便辭職了,其股份也不能提前套現,其所持股份由公司按原認購價收回注銷;對大小非套現問題,規定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的,其大小非不得套現。此外,控股股東的持股降至25%時,只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一次性轉讓給公司未來的控股股東,以確保公司的穩定發展。
□皮海洲(微博)(湖北 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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