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實習記者 丁鑫
在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獨立董事制度被證明是一種有效、并且被許多上市公司等廣泛采用的制度。而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是在上市公司頻發治理問題時引入的,它的引入意義在于對現行上市公司提供更加獨立有效的監管制度,以此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對于一個制度的設立法律是它最強有力的武器,在西方國家獨立董事的作用以及地位是由《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中明確規定的。而在我國,最早期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制定并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這樣看來從法律上來講我國獨立董事的建立就遠沒有西方國家的成熟以及在法律當中所應有的地位。
缺少法律的保護何以讓獨立董事在公司中站穩腳跟呢?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這句話引入到我國早期的獨立董事制度中可以理解為無法律保護何以給企業帶來合法的保護,何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從1993年的青島啤酒設立兩名獨立董事成為我國第一家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境內企業,到2006年的正式將獨立董事納入《公司法》,獨立董事制度的成長道路經歷的漫長的13年,但還仍需不斷的進行完善和改良。
在公司治理結構上獨立董事制度也具有很大的影響力,之所以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因為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內部監督的職能逐漸弱化導致一些信息的披露不真實,不完善,不具體。獨立董事的產生在很大一部分上改善了企業在信息披露方面所顯露的缺口,獨立董事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給公司的管理帶來了有效且具有科學性的決策和意見。
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有“一股獨大”這樣一個說法,這樣就產生了公司治理結構不平衡的現象出現,大股東往往追求利益只顧自身而不顧及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從而進行不正當交易獲取利益,而獨立董事的建立可以從中起到監督的作用來制衡公司治理結構,從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也是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原因之一。
但是,這一點與西方國家的差距就很大。雖說我國與美國是兩種不同體質的國家,但是我們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可以借鑒美國一些有效的方法,而不是生搬硬套。一定要有具有我國特色的獨立董事制度,這樣才能讓獨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當中發揮更好的作用。
在獨立董事制度當中還有一點我國與西方國家是完全不同的,就是東西方獨立董事的專業素質與素養是有很大不同的。
在西方國家的上市公司當中,獨立董事的聘用主要為財務專家以及管理方面的專家等資深人士擔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職務,這樣的聘用專家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做法對于公司的發展來說是相當必要和重要的。
反觀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聘用。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主要聘用一些業界知名人士或是與上市公司領導相對熟悉的人,對于這些知名人士和熟人來說,他們往往身兼數職,與上市公司的溝通相對較少,在上市公司所工作的時間也遠比西方國家的獨立董事短,這也就造成了獨立董事對于上市公司的了解也是不夠全面,這樣與西方的獨立董事相比,他們所提出的問題建議的價值性就相對較小,建議的科學性也就無從談起。在專業知識的運用方面就更加遜于資深專家,也不會對上市公司起到現實可行的作用。而且在我國獨立董事的任命往往由“一股獨大”效應產生,推選出來的獨立董事基本沒有可行駛的權利,成為一種上市公司的裝飾。
這也就有了“花瓶”獨董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