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春來
保薦人的權責如何對等?其權利自不必說,而中國證監會近日正式發布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對其責任也進一步做了明確。
證監會的規定來得正是時候。筆者認為,保薦人應成為保證人,應絕對保證上市公司的業績真實可信,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否則將依法嚴處。只有這樣,才能有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運行。
近一段時間以來,新股上市后業績快速變臉的現象越來越多。據統計,2010年上市的466家公司中,有100家公司在2010年出現了業績下滑,其中有一家公司營業利潤同比下降超過50%,更多公司利潤下滑接近50%。這也使得投資者對新上市公司的不信任感增強,新股特別是創業板新股破發現象愈演愈烈,新股上市首日破發以前還是個新鮮事,現在已經見怪不怪。對于這些現象的出現,保薦人難辭其咎。
保薦人是企業上市的推薦人,也是擔保人。保薦人的職責就是協助上市申請人進行上市申請,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做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目前來看,保薦人盡到了推薦的職責,但擔保的職責盡得不夠。在發行人、承銷人和投資者之間,發行人處于強勢地位,而最弱勢的是投資者。在強勢的發行人面前,承銷人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在某些審核上不夠嚴格,使得過度包裝、利潤操縱等現象出現。而公司上市后業績等方面的迅速變臉,給二級市場的投資者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要是保薦人真正成為保證人,最關鍵的一條就是要加強監管,加大處罰力度。筆者相信,面對更高的違法違規成本,保薦代表人和承銷商都會做出更理性的選擇。
今年以來,一場對保薦行業的監管風暴開始。今年3月21日,證監會發布公告,撤銷了4人的保代資格。4月初,證監會表示已建立保薦代表人聆訊制度和未通過發審會審核項目的簽字保薦代表人問責機制,并下發了《關于保薦項目盡職調查情況問核程序的審核指引》。本月初,中國證監會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普查“業績變臉”IPO公司的保薦情形,各家保薦機構也對保薦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進行了自查。近日,中國證監會又正式發布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規則明確,在信息披露中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依法認定其責任和予以行政處罰。這對加強保薦代表人的責任、規范保薦代表人的行為,定會起到積極作用。
作為保薦人本身,也應該加強自律。證券市場參與各方都希望取得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無可厚非。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能為了局部利益而自毀前程。
此前,監管層曾下大力氣進行“清欠”工作和治理證券公司違規占用客戶資金工作,都取得了明顯成效,有力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此次監管層該出手時再出手,必將使信息披露規范化再上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