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7日,廣州中院開審廣東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刑事訴訟案,她被檢方指控犯內幕交易罪、透露內幕信息罪及受賄罪三罪,而同案受審人員有10人之多,其中5人來自李的家族,包括其夫、其弟及弟媳等。
值得關注的是,李啟紅內幕交易案若成立,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中第一起高官內幕交易案,這同過去所有內幕交易案件不同,過去的內幕交易案的行為人不是上市公司高管、證券公司高管,就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為一般自然人、法人。筆者查閱了1993年以來已公布的中國證券市場全部內幕交易案,包括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32起與相關法院做出刑事判決的8起,發現李啟紅是中國內幕交易行為人中官銜最高者。
若今后,相關法院對李啟紅等人做出認定有罪的、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則因其內幕交易而權益受損的“中山公用”投資者,是可以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其法律依據如下:除了適用于《證券法》、《刑法》外,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南京會議)發表講話,表示投資者因內幕交易而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而相關的司法解釋目前正在起草中。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由。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則試行了《內幕交易認定辦法》、《證券市場操縱價格認定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宋一欣,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