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潔云
近日,國信證券因爆出“PE腐敗案”而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5月26日,國信證券內部通報,投行四部原總經理李紹武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監管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對其予以開除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
據媒體報道,李紹武配偶持有國信證券一保薦上市項目萊寶高科5萬股股份,隨即,又牽連出李紹武配偶持股軸研科技、四方達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這些公司雖非國信證券保薦,但都為李紹武曾經跟蹤的項目。
IPO項目核查相對寬松
2001年,李紹武的妻子邱利穎設立昕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昕利科技”),持股80%。2004年,邱利穎以約11.3萬元參股5萬股計劃上市的萊寶高科。作為當時90名自然人股東的一員,經過轉送股,邱利穎在萊寶高科上市發行前共持有其6萬股股份。萊寶高科上市保薦機構即為國信證券,保薦代表人為趙德友、任兆成,聯系人一欄中有李紹武。萊寶高科正是李紹武所在部門負責的項目。2007年1月12日,萊寶高科正式掛牌上市,邱利穎所持股份按照所能解禁股份時點分別計算,市值約為190萬元,增值約15.8倍。
“萊保高科這個事情屬于特殊情況,根據相關規定,我們調查了萊寶高科簽字保薦人和其親屬是否存在持股情況,但項目組其他成員是不需要進行申報的,所以就有所忽略。”國信證券投行部相關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上海一家券商的投行人士也表示,IPO項目監管相對比較松,只需要保薦人申報有無持股,重組項目則較為嚴格,由于會涉嫌內幕交易,需要做項目組成員及其親屬持股情況專門調查報告。
本報記者翻查了幾份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保薦書,關于“發行人與保薦機構之間的關聯關系”,其中一條表明,“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擁有發行人權益、在發行人任職等情況”。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其中第(三)條為,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但這對李紹武并不適用,據核查了解,李紹武并無保薦代表人資格。
長期從事A股上市的趙律師表示:“此處的‘保薦代表人’應該指的是項目的保薦代表人,不然范圍就太大了。聯系人只能算是廣義的關聯方。”
上正律師事務所李備戰律師則認為,還可能存在李紹武只是掛名聯系,但實際上項目是他做的這樣的情況。需要看監管部門的認定。
保薦轉手后持股未被禁止
李紹武被飽受詬病的還有其妻參股上市公司軸研科技和擬上市公司四方達,這兩家公司雖然不受國信證券保薦,但都是李紹武曾經跟蹤過的項目。
2001年12月9日,昕利科技成為軸研科技第四大股東,出資70.5879萬元獲65萬股,占1.625%。2005年5月26日,軸研科技正式上市,上市保薦機構為南京證券,但李紹武曾跟蹤過這個項目,最后其轉手。至解禁時,昕利科技持有軸研科技股權價值約813萬元,增值10.5倍。
2010年4月23日,四方達過會,保薦人為國泰君安。2008年3月,邱利穎以60.6061萬元持100萬股,占比1.67%。國信證券方面表示未與四方達簽有項目協議。
對于“跟進過項目,但最后轉手給其他券商保薦”。趙律師認為,從法律上看,并沒有構成違規持股的事實,實質上并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李備戰律師也表示,目前沒有相應的監管法規對此進行禁止或限制。
大成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贊同上述觀點,但指出,由于李紹武曾經跟進過上述項目,對公司的內幕信息有所了解,不排除有內幕交易的可能。
2009年11月中旬,昕利科技在《深圳晚報》上發布清算公告,2009年11月6日經股東會決議終止營業并注銷。2009年12月7日,該公司正式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