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國美集團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涉罪案在5月18日一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黃光裕當庭沒有表示是否上訴。
這一案件引人矚目的并非司法技術上的量刑懲惡,甚至不在于經濟犯罪事實本身,因為檢方所控犯罪行為如內幕交易、單位行賄等在市場上普遍存在。這起案件的典型之處在于黃光裕的巨富身份以及黃耗資幾十億元將上千官員納入關系網絡,尤其是從中央部委到諸多省市高官均涉其中,實乃古今所罕見,創造了官商勾結新紀錄。因此,黃光裕一案的焦點在于,大眾期待審理該案能揭開官商交易之內幕,并依法懲處涉案高官,從而實現制度飛躍。
現年41歲的黃光裕祖籍廣東汕頭,上世紀80年代隨家人進京,先做服裝生意,之后改做電器貿易,經過了多年經營,打造了龐大的零售網,并擴展至地產等多個領域,事發前曾三度位列胡潤百富榜的中國首富。這是典型的中國第一代民營企業家的歷史,以白手起家成就大業。作為一個漸進式改革的國家,像國美這樣的中國民營企業在制度的縫隙中生存與進取,并在壯大后試圖依靠體制獲取資源與安全感。在這個創業與守業的過程中產生了所謂的“原罪”問題,也就是民營企業家財富來源的合法性問題,通常被認為的罪源是官商勾結竊取國有資產、偷稅漏稅等。由于社會的不公平以及官商勾結的泛濫,仇視富人與貪官的中國民間社會多年以來一直呼吁清算“原罪”,但至今仍無共識。
“原罪”之說,頗堪考察。其一,中國增量改革的方式鼓勵了具有企業家精神的個人去創造財富,但是,嚴格的準入制度、資源國有壟斷以及行政主導市場等先天環境導致民營企業家墨守陳規就辦不了大事,成不了大業,這會逼迫民營企業家創造潛規則,并不惜行賄以解決制度之困。其二,愈是壯大的民營企業不安全感越強,因為所謂原罪的存在以及因此對財產構成的揮之不去的威脅。因此,進入體制內是民營企業家的上上之選,其次便是重金結交高官,在獲取更多資源的同時樹起保護傘;還有若干企業尋求境外上市或者投靠國企,而移民乃下下之策。
而黃光裕的貪婪將官商勾結發揮到極致,他后期所編織的權力網絡并非解決發展的制度之困,而是違法謀取私利,操縱市場漁獵投資者,儼然金錢帝國,依法懲處并非原罪之因。事實上,制度環境不佳并不等于行賄索取是合理的,寄望于編織權力網絡尋求私利的行賄路徑也是惡之花。但是,涉案官員之廣也說明公權力尋租助長了某些企業家敢于違法,視法律如無物。從這個角度講,所謂原罪,也是公權力被不法濫用而導致的原罪。
中國社會正邁入歷史性的轉型期,實際上,轉型的本質就是劃清政府與市場的界限,并立法保護私人財產的安全,這會鼓勵個人的創造性,也會防止具有不安全感的企業家只追求短期利益,激勵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感。只有政府不再干預市場,公權力就無法尋租,資源可平等獲取,市場可公平準入,商人也就不須去勾結官員,原罪之說也就灰飛煙滅,既可以防止黃光裕式的金錢帝國左右市場,又會加速推進社會轉型,尤其是經濟發展模式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