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先
最近身兼數職的南京財經大學副校長、中國會計學會理事、江蘇省會計學會副會長王開田教授肯定非常郁悶,他因為擔任蘇州恒久、網宿科技多家“問題”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而被推上了不盡職的風口浪尖。有媒體稱,據不完全統計,從2002年至今,王開田先后曾在8家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這其中有三家是問題公司。
不只王開田,據媒體披露,青島堿業的獨立董事劉毓源在3月23日以7.7元/股的價格賣出公司股票1500股。青島堿業于3月31日公布了公司2009年的年報,劉毓源因涉嫌在年報披露敏感期內買賣公司股票,違反了證監會關于敏感期內買賣股票的相關規定。
而這已不是今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第一例違規買賣股票了。2月23日,農產品也公告了公司獨立董事汪興益發生違規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的事實。與劉毓源董事一樣,汪興益也解釋稱,買賣股票是在不知情下的“意外”之舉。
除了“意外”還是“意外”,意外犯錯成了眾多違規獨立董事的一致回答。在此筆者以為,根子并不在于股票買賣本身的“諸多意外”,而是獨立董事制度本身出了問題。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諸多金融衍生工具的引進,以及中國公司治理的日益復雜,原有的獨立董事制度及制度保障已漸漸不能應付復雜的、已發生制度劇變的包括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在內的現有公司治理結構,獨立董事違規買賣股票,只是獨立董事依舊被排斥在公司決策層之外的獨董制度邊緣化的一個縮影。
以青島堿業獨立董事劉毓源違規為例,正如青島堿業董秘鄒懷基所說:“獨立董事劉毓源此次違規買賣股票純屬意外之舉,因為他在賣出股票時并沒有向公司咨詢2009年年報公布的日期。”
但問題在于,公司公布年報日期這么重要的事情,公司為什么不能主動告訴其獨立董事呢?畢竟,公司獨立董事可是上市公司一切內幕信息的推定知情人啊!他們都不知道,公司治理的成效也就可想而知了。
客觀上說,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監管層作為監管者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渴望,獨立董事制度自身的優點(在董事會內抗衡大股東的不當影響、為中小股東利益進言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公司治理結構之不足。但一個人盡皆知的事實是,目前的獨立董事制度只是一個“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制度安排,其沒有解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大缺陷:獨立董事被排斥在公司決策圈之外,其信息嚴重依賴管理層披露。作為一項強加于公司的外部轉內部制衡措施,其影響力是相當有限的。
因此,證券市場上的獨董制度要真正發揮作用,恢復其公信力,形成剛性制度約束,目前的獨立董事制度實現機制改革已刻不容緩。
筆者認為,按照證券市場的客觀規律,切實加強以信息披露和責任追究為核心的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并通過法律手段加大上市公司不當披露或虛假披露的成本,實施嚴刑峻法,以培育其發揮獨立董事作用的機制土壤,同時通過累積投票制、分類表決制等決策機制改革獨董的提名權和委任權,只有這樣,中國的獨董制度才能真正擔負起資本市場“守夜人”的角色。
(作者系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