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報》評論員 李武
證監會李莉案曝光雖然已過兩周,但熱度并未隨之消散,相反,這個由一條短信引發的涉嫌內幕交易案,以及證監會針對該案的回應所引發的質疑,更在社會上激起軒然大波。
2010年3月28日,央視根據舉報人提供的信息報道稱,2007年3月7日上午10時許,在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公布年報業績前,證監會員工李莉用手機短信告知其母相關數據,這些數據與三一重工在第二天公布的年報完全吻合。次日,證監會在“中證網”上對此作了回應。
正如媒體所報,李莉案并不復雜,只要循著舉報者所提供的線索查下去,是否內幕交易,真相很快就能大白于天下。
但證監會卻選擇了一個令人意外的簡短說辭作為回應。回應稱,證監會對所舉報事項進行了多方調查核實,三一重工的年報內容不屬于證監會行政審批事項,李莉之母亦未利用該信息買賣該公司股票,其前夫在與李莉婚姻存續期間也未買賣該公司股票。經查證,沒有證據表明李莉利用該信息從事內幕交易。
自欺欺人,大事化小
何為內幕交易?法有明文。根據《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以及相關法規,只要“泄露信息”就屬于內幕交易行為,而不管是否導致了交易事實。但證監會的回應,卻以該信息沒有造成交易事實為由,斷定“沒有證據表明李莉利用該信息從事內幕交易”。
如此漏洞百出的回應,既不真誠,也不藝術,根本不堪一擊,無異于自欺欺人,這恐怕連證監會自己都覺得滑稽,又何以面對公眾的悠悠之口,更何談立信于市場。事實也證明,證監會此舉,不但未能平息人們的擔憂,反而增加了公眾的質疑。
歸結媒體的諸多報道和議論,其主要質疑是:證監會沒有正面回答李莉的這條內幕信息到底從何而來?同時是否傳播了該信息? 而這兩個問題正是認定李莉是否從事內幕交易的法律要件。
但遺憾的是,在這兩個重要疑問沒有搞清楚之前,證監會即匆匆定調。很明顯,證監會是在避實就虛,敷衍公眾。可是,證監會有沒有考慮到,如果該案最后經由司法介入查證李莉確實從事了內幕交易,證監會不但有袒護之嫌,更難逃開脫之責,如此,證監會又如何自處。
人們進而懷疑,身負市場監管重任的證監會,在針對自家官員的問題上,為何要自欺欺人,讓人感到證監會在急于為自己人開脫。人們更加迷惑,堂堂證監會,為何要為一個工作人員冒如此風險?難道李莉案只是證監系統內幕交易的冰山一角?或者證監會出于擔憂當事人會扯出更多其他的內幕,因而希望盡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監管者如何取信于民
對于李莉一案,證監會的回應可謂做到了少有的及時,但匆匆定調并不意味著此案就會畫上句號,亦不能消除公眾的諸多疑問,反而欲蓋彌彰,暴露出了更多的問題和疑點。
案子不清,疑問難消,事情更無法結束,證監會對此一定要有足夠認識。當然我們也相信,隨著公眾的追問,或者司法的介入,或者證監會的自覺,證監會李莉案定有廓清之日,而不會像目前這樣企圖草草收場,不清不楚。
暫且拋開這些疑問,回到案子本身,相較5年多前的“王小石案”及最近的“王益案”,除了婚姻糾紛等私人八卦之外,李莉涉嫌內幕交易的案情既不復雜,也不嚴重,只要證監會抱著維護市場公平的大局,還公眾以真相,依法懲處相關當事人,市場自會報以掌聲,證監會“嚴于律己”的形象也會得到很好修復。但問題是,證監會的回應正在走向反面,且涉嫌包庇、袒護甚至掩蓋。
我們都知道,內幕交易是無法杜絕的,但這并不等于市場可以容忍內幕交易,而如果發現內幕交易后而不徹查、不處罰,那更無異于鼓勵作惡,其擴散效應完全可以擊垮市場。
因為,證監會一個普通工作人員尚且有如此神通獲得內幕消息,其他大大小小的司長、處長們,獲取類似信息豈不更是如探囊取物,如果不查不究,任其監守自盜,此種貽害市場的內幕交易必將越演越烈。如此,監管者如何取信于民?又如何樹正氣于市場?
別讓千里之堤潰于蟻穴
當前,中國資本市場正在進行大規模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值此關鍵時期,證監會各位大人更要明白,即便李莉一案不如其他大案要案嚴重,但這也絕非小事一樁,既不能“化小”,更不能“化了”。再退一步,即便李莉涉嫌內幕交易案純屬子虛烏有,證監會也應認真對待,有責任廓清迷霧,而不是敷衍了事,含糊其辭,企圖草草收場。
其實道理非常簡單。作為中國資本市場基石的基礎性制度,就好比“千里之堤”,而李莉涉嫌內幕交易一案,一如“螻蟻之穴”,正所謂“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小小的內幕交易,同樣可以毀掉中國資本市場的基石,何況案子發生在執法者自家門內,證監會對此更不可等閑視之。
更何況,中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的建設和完善,證監會也為此付出了諸多艱辛和努力,從股權分置改革到創業板,從融資融券到股指期貨,證監會可謂勞苦功高,如此局面也是來之不易,既如此,證監會更不能因小失大,自毀長城。
戰國時期,商鞅為了維護秦國法制體系之基石,尚可冒天下之大不韙,割掉觸法者秦王之兄公子虔的鼻子以儆效尤。相較而言,對于證監會,徹查李莉案不過是拍拍衣角的灰塵而已,何以為難?
俗話說“響鼓何須重錘”,維護“千里之堤”和袒護“螻蟻之穴”,何以為重?還請證監會自度之,自審之,自查之。多說無益,但最后我們還是覺得有必要再提醒一下,千萬不要學習足協“以爛為爛”,對于證監會而言,亡羊補牢,未為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