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內地基金公司相繼查出四例“老鼠倉”丑聞,“老鼠倉”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老鼠倉”的背后是個人利益的驅使
證券市場上的“老鼠倉”,一般是指基金經理利用在基金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條件,通過所掌握的內部投資信息,在用龐大的公募基金買入、拉升某只或某幾只股票之前,借用他人的賬戶,以個人資金在股票低價位買入建倉,等到以公募基金將股價拉升到高價位后,便率先將個人持有的股票賣出,從而獲得高額回報,而機構投資者和散戶投資者的資金可能因此被套牢,甚至遭受重大損失。
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而基金公司這樣一種機構投資者出現得就更晚。那時,由于股市低迷,投資者的證券投資熱情不高,因此基金投資熱情、基金規模以及基金投資回報都十分低。在這種大背景下,“老鼠倉”的誘惑力不大,即使存在某種程度的“老鼠倉”,也因其規模小、獲利低而引不起外界的關注。但是,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邁入蓬勃發展時期,特別在牛市格局下,人們的證券投資熱情不斷高漲,使基金規模也隨之快速膨脹,規模大到甚至可以左右某只股票漲跌的程度時,有的基金經理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開始鋌而走險,置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于不顧,利用監管的漏洞和缺失,以巨大的公募基金為后盾,從事“老鼠倉”的不法行為,以牟取暴利。
基金經理的收入要遠遠高于普通老百姓,成為人們所羨慕的職業。盡管職業壓力較大,但豐厚的收入應該說在相當程度上起了補償作用。在高收入的情況下,如果還得隴望蜀,利用“老鼠倉”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利益輸送,牟取暴利,那只能用個人利益的驅使來解釋。按照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基金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股票買賣,并對基金經理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和證券賬戶進行監控?墒,雖然有這樣的法律法規限制,某些基金經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經受不住誘惑,大建“老鼠倉”,進行非法的利益輸送,其原因就在于,“老鼠倉”操作起來十分隱蔽,建倉人利用親朋好友的股票賬戶,甚至是假身份證所開設的股票賬戶,通過不公開的渠道以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運作。在明里,監管機構雖有監管措施,但“老鼠倉”在暗里,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造成外界很難了解掌握“老鼠倉”的相關情況,再加上“老鼠倉”的操盤者一般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巧,即使監管措施再有力、再全面,也難免防不勝防,出現漏網之魚,而且查處起來難度很大。
“老鼠倉”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老鼠倉”的存在,明顯違背了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原則。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老鼠倉”是屬于法律所禁止的一種內幕交易行為,因其利用資金優勢、信息優勢影響股價而屬于一種操縱市場行為,也因其利用公募基金為自己或其關系人謀利而屬于一種欺詐客戶行為。
“老鼠倉”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基金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基金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基金公司,期望基金經理從投資者的自身利益出發,運用所掌握的證券投資知識,忠實履行受托理財義務,盡最大可能為投資者創造財產性收入。但是,假如基金經理出于私欲大建“老鼠倉”,那么,建倉人所首先考慮的將不再是基金投資者的利益,而是將自己的個人利益置于首要位置,當兩種利益出現沖突的時候,他們往往會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為代價,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對基金投資者而言,“老鼠倉”的存在,使他們投入到基金公司的錢,表面上看似用來投資,而實際上則是用來給建倉人抬轎子、當槍使,增加了他們的投資成本,侵蝕了他們應有的投資收益,甚至還可能讓他們的投資血本無歸。
對基金公司來說,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下去并發展壯大,基金經理良好的職業素質、公司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投資者高度的信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然而,一旦出現了“老鼠倉”,使投資者的利益蒙受損失,作為基金經理雇主的基金公司,難免不讓人懷疑其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值得投資者的信任。從另一方面看,基金公司作為企業,必然要追求利潤最大化,而“老鼠倉”行為,在損害投資者投資收益的同時,也會成為基金公司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的絆腳石,造成投資者與基金公司“雙輸”的下場。不難想象,一個滋生“老鼠倉”的基金公司,既會因此喪失投資者的信任,投資者不敢將資金委托給該公司理財,也會因此讓自己的利潤目標得不到有效實現。假如這樣長此下去,基金公司的前景就岌岌可危了。
“老鼠倉”的危害不止于此。從各國的發展歷程看,成熟的證券市場往往都是有著眾多的機構投資者,單靠散戶投資者,證券市場不僅規模有限,也不利于市場的穩定與成熟!袄鲜髠}”雖屬微觀事件,但若是屢禁不止,時不時地出現,那將失去的不但是投資者對某些基金經理、基金公司的信任,更有可能危及對整個證券行業的信任,進而影響到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打擊“老鼠倉”要有實效
“老鼠倉”事件不斷上演,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打擊不力,致使“碩鼠”們抱有僥幸心理,以為這是一種低風險、高收益的行當。要想最大限度減少“老鼠倉”行為,治理的措施必須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不僅嚴懲建立“老鼠倉”的當事人,還應對相關公司及其負責人的失責行為進行處罰;不僅有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也應有司法機構的刑事處罰,還應對因“老鼠倉”而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進行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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