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審委4月3日否決了寧波立立電子(002257)的首發申請,依法撤銷立立電子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決定。這是證監會首次作出發行撤銷決定。撤銷理由為:立立電子部分股權權屬不清。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立立電子已募集的資金將按發行價和銀行存款利息退還給投資者。
筆者以為,證監會否決立立電子的發行申請,說明監管部門對廣大股民是負責的。
根據媒體此前的披露,一個以易方達前投資總監江作良為代表的金融業高管和以浙大海納前總裁李立本為代表的原浙大海納高管組成的兩大利益團體,通過“資本大騰挪”之術,將上市公司的資產掏出,變為了自己的財富。兩大利益團體取得了立立電子4360萬股原始股,占其總股本的60.07%。按照去年立立電子申請上市時每股最低30元的估值,這是一筆價值13多億元的巨額財富。
也許浙大海納今天的困境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是,李立本擔任總裁時將公司的優質資產半導體部門低價出售給立立電子,卻是導致浙大海納后來衰敗的主要原因。而低價出售半導體部門不到幾個月,李立本就到立立電子擔任起了董事長。
現在,立立電子希望在9年后用如此得來的資產來上市,假使這種疑點重重的行為得不到切實的查處,人們就有理由相信,其他上市公司的高管會不會如法炮制?我們看到,證監會的此次調查披露,立立電子的招股說明書沒有按要求披露部分事項,包括立立電子及其子公司跟海納公司之間的部分借款情況、浙大海納跟立立電子部分設備交易情況,以及立立電子收購相關股權時所做的一些股權待持安排。
立立電子此番首發申請被否,是因為有媒體的舉報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重視和調查。而雖然媒體的監督和發審委的把關非常必要,但筆者認為,僅靠它們還遠遠不夠。
根本而言,必須加強中國資本市場的基本制度建設。具體來說,除了發審委要把好審核關,以及對 IPO的發行人、保薦人要嚴格要求外,最重要的是應建立企業高管行為問責機制,包括盡快明確高管人員行為準則和法定義務,引入不適當人選制度,為高管人員監管提供執法依據。
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監管尚沒有專門的法規,筆者以為,應盡快制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行為準則,以細化高管人員勤勉盡責和誠信忠實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同時,引入不適當人選制度,完善非處罰性監管措施,將那些有嚴重失信和違規人員列入不適當人選,禁止其擔任上市公司高管,使之成為“經濟身份證”的污點。
此外,由于此類行為一般危害到中小股民的利益,還需要建立中小股東民事訴訟和相應的民事賠償制度,總之是要加大上市公司高管的違法成本。 (鄧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