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撤銷立立電子IPO核準,一石激起千層浪。
雖說“去年一滴相思淚,今年方流到嘴邊”,但這是證監會首發撤銷令,被外界認為是一次勇敢的糾錯行為,為股市樹立了威嚴與正氣,大快人心。若照此原則行事,從此嚴肅監管、認真審核,則未來中國資本市場的光明前景可期。
不過在贊嘆之余,卻又發現對此案有一些困惑之處。比如,立立電子IPO核準撤銷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證監會的結論大致是:立立電子與浙大海納在2002年的股權交易上存在瑕疵,但沒有發現有掏空行為;重上發審會后,表決未滿五票。
立立電子IPO當初之所以被中途叫停,是因為它被揭發“掏空浙大海納的資產”。此事真相如何?此前連篇累牘的新聞報道與調查組得出的結論不太一致。我們愿意相信調查組的結論更權威可信。但既然證監會說“沒有發現有掏空行為”,查來查去只查出一個“權屬瑕疵”,而“權屬瑕疵”在中國上市公司中并不鮮見,那么證監會拿立立電子“開刀”的理由何在呢?調查結論與處罰結果之間,不是存在著莫名其妙的邏輯矛盾嗎?
依筆者看,證監會對立立電子相關責任方的責任追究,倒存在著明顯的“瑕疵”。
首先,目前新股發行實行的是審批制,資本市場的質量直接由行政審批的質量決定,因此發審委應對通過立立電子IPO之事承擔審核不嚴之責。
其次,在目前的新股發行機制下,股權投資利潤豐厚,冒險闖關的企業此起彼伏,如果“成功了能得幾億真金白銀,失敗了只是一紙撤消”,無疑無益于證券市場建設。對照2004年創維數碼前主席黃宏生事件,黃因涉嫌盜取創維數碼資金近4838萬港元,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處罰速度之快,打擊之強,讓內地投資者嘆服。因此,對于立立電子,理應有司法介入。
再次,將有問題的企業保薦上市,保薦機構難辭其咎,證監會對其“經查,無不勤勉盡責的行為”的結論讓人費解。
還有,立立電子此前網上定價發行,中簽凍結資金達4.5364億元,僅“連本帶息償還投資本金”,于理不合……
立立電子事件是撤銷IPO核準第一例,也是退還募資第一例,它注定將彪炳史冊。一項有標本意義的執法,一方面應有法可依,紅線畫得清楚明白;另一方面需處置得當,既不姑息,也不冤殺。這樣的執法才有可持續性,才可立威嚴、樹正氣。因此,把立立電子的過錯搞清楚,是建立一個證券市場標本案例的必然要求。如果對于這樣一個足以載入中國證券市場歷史的事件,卻讓后人既看不到制度上的明顯進步,又看不到執法管理上的標本意義,那真是莫大的遺憾。記者:莫豐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