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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一鳴北京報道 在日前舉辦的“綠色證券與公眾參與研討會”上,中國環境規劃院戰略部環境預測室主任、國家環境經濟政策項目綠色證券專題組副組長蔣洪強表示,下一步將細化“綠色證券”的制度規范和實施辦法。
“考慮到‘綠色證券’還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政策,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我們將從多個方面落實此前公布的《指導意見》。”蔣洪強指出,未來將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并開展上市公司環境評估研究和試點,最終實現定期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公開發布環境績效評估的結果。
今年2月,國家環保總局對外正式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對13類重污染行業的公司申請首發上市或再融資的,必須根據環保總局的規定進行環保核查。“綠色證券”的說法便浮出水面,被稱為與“綠色保險”、“綠色信貸”并行的三大環保政策。
蔣洪強透露,作為下階段的工作重點,不久將出臺《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試點方案》,并發布“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信息系統”。
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能源法研究中心的王民遠副教授在梳理了相關法律依據后發現,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找不到一個明確的建立綠色證券的制度,只有一些環保局和證監會發布制定的一系列文件、通知、規定等。
王民遠認為,盡管企業有義務履行環保責任,但是中國缺少原始性法律依據,違反當前的環保法規并不能造成企業無法上市的法律后果。他建議從法律上完善,賦予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法律約束企業、公民和相關的監管者。
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教授李楯對此表示贊同,他同樣認為,由于現行的與環境有關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出現上市公司通過相關部門審批就合法的現象,缺乏法理上的合法性。
“中國環境方面的法律規定數量雖多,但權利關系重疊,權責不明,無法有效協調各方利益。作為問題根本的環境立法需要靠公眾參與推動。”李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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