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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對征收“大小非”暴利稅問題存在明顯分歧,說明“征稅”也許不是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案。那么,除了“征稅”這條路,還沒有更好的途徑呢
陸滿平:新上市的股票仍然存在“大小非”問題,這可以從IPO發行制度上進行改革。所謂公眾公司,就是要保證公眾持有的流通股數量。《證券法》規定,公司上市所發行股份數要在總股本的25%以上,總股本在4億股以上的大企業,要求發行股份占比10%以上。以往,新股上市時發行的比例過低,與當時的市場環境有關,并未嚴格按照法律執行。目前的市場環境已今非昔比,按照《證券法》執行的條件是存在的。中石油會套牢那么多投資者,主要是因為發行比例太低。按照國際經驗,如果大型企業在本土上市流通比重遠遠高于境外上市流通比重,就不會出現定價過高、套牢投資者的問題。所以,改變新股發行流通比例也是當務之急。另外,在IPO發行制度改革上,還要改變發行前凈資產低價折股,高價發行的現象。
劉國宏:規范“大小非”,有以下方式可以考慮:
第一,引入二次發售制度。在美國,二次發售又稱“二次發行”,是指公司的主要個人或機構持股人對公眾發售其限制性股票。二次發售的程序同IPO完全一樣,必須申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同承銷商的關系為包銷或代銷。為推廣二次發售,經常會結合遠期憑證(如可交換債券)發售,使整個銷售更具吸引力,從而保證該憑證持有人可以在規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
針對我國實際情況,應引入以券商為中介的二次發售為宜。通過券商中介達成交易,引入二次發售機制,完善大宗股份減持的市場約束、減震和信息披露制度。在以券商為中介的二次發售中,券商所充當的僅僅是中介角色。其價值在于利用其與機構熟悉的優勢,將“大小非”手中的股票在二級市場外集中批發給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在二級市場拋售,或者進行戰略發售,實現上市公司股權的戰略整合。當然,以券商為中介的二次發售完全可以借鑒信托模式,但需要考慮的是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時間成本、市場環境等因素。
第二,開發可交換債券等市場流動性管理工具,完善市場內在穩定機制。這種管理工具在國際資本市場已相當成熟,但在中國資本市場單純地嫁接這樣的工具,會取得何種市場效果,尚難定論。近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征求意見稿)》。這一針對“大小非”減持的規定,意在緩解市場拋售壓力,為減持尋求一種更令市場接受的辦法和路徑。
第三,“二次發售+可交換債券”的組合形式。采取這種方式,或許操作難度更小,正面影響更大。此方案核心要素為:“大小非”股東以較小的折扣價將限售股轉讓給券商包銷,“大小非”股東可直接獲得資金流動性,券商獲得承銷費收入。同時,“大小非”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投資者可獲得穩定的利息收入,如果未來股價上漲超過轉換價,投資者可轉換成該股份,從而對投資者構成吸引力;當股價上漲至市價和轉換價之間時,投資者不轉換股份,而券商可獲得轉換價與市價間的差價收益,但要承擔未售出股份的跌價風險。最終,合理的發售設計有可能實現三方利益和風險的平衡。
桂浩明:要真正化解限售股流通所帶來的壓力,最根本的還要擴大對股票的實際需求,引導增量資金入市。在這方面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包括增加機構入市的規模,建立專項的長期基金來投資限售股,以及鼓勵上市公司回購等。總之,應該用“疏”的辦法。提高解禁銷售股進入流通的門檻,人為地增加障礙,用“堵”的方法,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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