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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新增條款,追究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的刑事責任。“老鼠倉”當事人最高可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最高可被處5倍的罰金。
這一新增條款對于我國的A股市場肯定是利好作用,因為證券交易將更加公平,基金的收益將不會被“老鼠”蠶食,基民投資證券市場的積極性也會更高。
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如何界定“老鼠倉”?基金經理的岳母買股票算不算是“老鼠倉”?如果是他的小學同學買股票算不算是“老鼠倉”?很多時候,管理層很難找出基金經理真正的自營賬戶,從目前曝出的“老鼠倉”丑聞來看,主要是基金經理自己吹牛所致。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基金經理足夠低調,選擇的賬戶又足夠分散和隱蔽,那么管理層很可能難以找出其真正的“老鼠倉”所在。而且,從世界股市的發展史來看,“老鼠倉”問題就從來沒有被解決過,只能是處理掉低水平的“老鼠倉”,容忍高水平的“老鼠倉”。
后來,美國的投資者發現了一個躲避“老鼠倉”的好辦法,基民買基金不再看基金是否新發行,也不看是哪個基金公司,也不研究是什么類型的基金或者基金名稱,而直接選擇基金經理。即我只買張三管理的基金,或者我只選擇李四操盤的基金。如此一來,基金經理本身的名頭就很值錢,那么基金經理也就會努力提高自己管理基金的投資業績,那么“老鼠倉”、基金黑幕等事件也就會少了很多。
所以,制定法律的罰則是一方面,從投資者思想上來讓基金經理棄惡從善才是從根本上減少“老鼠倉”的辦法。此外,水至清則無魚,想徹底根除“老鼠倉”絕無可能,但好的制度可以讓有“老鼠倉”歷史的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規模越來越小,讓更誠信的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規模越來越大,能做到這一點,也就足夠了。周科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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