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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315 案例九:對炒股博客與不實股評要警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13:37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2007年初,吉林長春的“帶頭大哥777”先后在新浪、網易開炒股博客,大肆宣傳其炒股成就與子虛烏有的證券從業經歷,3個月的時間點擊量就超過1000萬,由此,大肆收取咨詢費與會員費,經過調查,發現涉案金額達上千萬元。“帶頭大哥”于2007年7月4日被吉林警方控制,其真名為王秀杰,并被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2008年1月9日,吉林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帶頭大哥”王秀杰案,并將擇日宣判。 上海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業務員多次打電話給股民,說公司是“五有一保證”,即有實力、有內幕消息、有老師盯盤、有老師幫助操作指導、有專業的分析師,并保證一星期內就能賺錢,年利潤翻幾番,但合作的前提是必須先付10%保證金。于是,不少股民匯去了一至數萬元不等的款項,當日其推薦的股票,第二天就大跌。發現被騙后,股民多次打電話要求該公司終止合作,退還保證金,但該公司拒絕退款。 律師點評: 王秀杰案的出現,形成了中國證券博客第一案。博客在網絡中最初只是個人心得的產物或私人圈的空間,但隨著博客承載的功能越多,實際上形同電子證券媒體,成為一種證券市場的公共產品。在這種情況下,炒股博客博主及所載的內容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公共責任,并避免出現非法經營、散布虛假證券信息或涉嫌坐莊、操縱股價行為。那些以炒股博客名義出現而實質上實施非法經營、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散布虛假證券信息、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行為的,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應當堅決予以打擊,并向廣大投資者提示風險。另外,也應修訂相應法規,實施網絡實名制。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法規,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這位“帶頭大哥”王秀杰所從事的股評與股市預測行為,既未得到任何批準,也未做任何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應由行政監管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由于涉嫌的違法行為涉及人員較多,金額較大,根據我國《刑法》第225條,便構成非法經營罪,將受到刑事制裁。權益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應當通過司法追贓程序或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追回自己的損失。 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碰到不實股評受到權益損害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對實施不實股評的人員或機構提出索賠訴訟,這種訴訟可分成侵權型與合同型兩大類。其中,如果簽訂了會員制合同的,對不實股評索賠包括會費損失和投資損失兩個方面。對不實股評追究其法律責任,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證券法》、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與《會員制證券咨詢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投資者提起訴訟時,應當關注訴訟時效問題,關注投資者的損失與不實股評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以及相關的損失計算方法,必要時,應當辦妥證據保全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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