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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操作何時不再老生常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5:30 證券日報
針對此次違規減持,富龍集團表示對上述行為進行了詳細自查和認真整改,公司將積極組織和督促控股股東認真仔細學習有關規定,保證今后不再發生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然而,大股東違規僅以一紙公告了結,不少投資者對富龍集團的行為報以不滿,并直指違規成本過低。 根據《證券法》第202條對于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從事內幕交易行為的行政處罰作出了規定,即“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實上,對于上市公司大股東、高管違規買賣股票,已經是屢見不鮮,中興通訊、風帆股份等公司早已有前車之鑒,然而,還是不斷地有公司步其后塵,一再觸犯法律和規章制度。處罰固然是防范此類事情發生的必要手段,但是,“要從根本防范和杜絕此類事情的再發生,僅僅規定內幕交易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仍然不夠,還必須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具體措施有兩點: 第一,改革公司治理和激勵機制。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對于內幕交易具有較好的約束作用,而合理的激勵機制則可以弱化內幕交易中巨額利益對內幕交易人的誘導。因此,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和設計激勵相容機制,防范內幕交易行為的頻繁發生,進而達到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對內幕交易的行為動機具有重要影響,信息披露質量與披露強度同內幕交易行為呈反比例關系。因此,如何構建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對有效防范和杜絕內幕交易行為至關重要。 (作者為華東政法學院教授陳岱松)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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