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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提前泄密是杭蕭鋼構教訓的重演(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02:42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我國《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信息披露有著系統的規定,既有法可依,也有規可查。 中國證監會于去年8月15日下發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明確要求:“對于正在籌劃中的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對手方及其關聯方和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聘請的專業機構和經辦人員,參與制訂、論證、審批等相關環節的有關機構和人員,以及提供咨詢服務、由于業務往來知悉或可能知悉該事項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等在相關事項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在上市公司股價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如果“上市公司預計籌劃中的重大事件難以保密或相關事件已經泄露的,應及時向證券交易所主動申請停牌,直至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值得一提的是,中國證監會通知中所提到的相關規定,都源自《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是對現行法律規定的重申和強調。 對照之下不難發現,再融資消息的提前泄露至少在兩個方面可能存在違規嫌疑:第一,未能履行好保密義務,導致了重大信息的泄露,為一些人利用該消息進行內幕交易創造了條件——基金獲知消息提前撤離逃避風險、賺取差價倘若屬實,就可能涉嫌內幕交易。第二,在再融資消息泄露之后,有關上市公司未及時向證券交易所主動申請停牌。這些問題可能已涉嫌違反《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所規定的內幕信息禁止傳播義務——無論是根據法律還是法規的相關規定,再融資事項屬于“重大而實質”的信息都是毫無疑問的。南開大學經濟法研究室主任萬國華教授表示,“我認為暫且不論浦發再融資的動機或對市場影響如何,但其再融資的信息未經合法的程序而正式在公開渠道披露前就被泄露,有關人員或行為從公司和證券法理上講有相當的違法違規之嫌疑。” 類似的信息泄密現象并非獨此一例,由此帶來的慘痛教訓也非獨此一例。 在著名的杭蕭鋼構案中,杭蕭鋼構負責人早在2007年2月12日該公司召開的年度表彰大會中,就泄露了相關重要信息:“2007年對杭蕭鋼構來說是一個新的起點,如國外的大項目正式啟動,2008年股份公司爭取達到120億,集團目標為150億。”正是從這一天起,杭蕭鋼構的股價坐上了“直升機”。這種做法已經違反重大信息保密及公平信息披露原則。并且,在后果造成后,杭蕭鋼構也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事后,杭蕭鋼構負責人在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時說:“如果這時立即對杭蕭鋼構股票采取緊急停牌,可能后果就不會往惡性發展。” 雖然類似的這種信息泄露可能是無意中導致的,但如此現象的重復上演也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警惕和重視。事實上,單就近段的情況而言,除了浦發銀行,中國平安再融資的消息也可能提前就已經泄露。某媒體披露的數據顯示:105家機構在暴跌前夜已經逃遁中國平安。去年12月28日,超過330家機構持有中國平安約62.8%股權,而到今年1月18日,持股機構已縮減至225家,持股比例首次低于50%,僅有46.3%。而在這一過程中,散戶手中的籌碼卻在逐步上升。更有媒體在報道中直接提出質疑:“似乎有些機構在中國平安發布再融資消息前半個月就得到了訊息”。 杭蕭鋼構案中的內幕交易問題之所以嚴重,與上市公司的泄密行為有著直接的關系,參與內幕交易者最終被判刑并處以巨額罰款,這一慘痛教訓一度引發上市公司的反思。但是,反思得還遠遠不夠,浦發銀行、中國平安再融資消息的提前泄密或疑似提前泄露,與杭蕭鋼構案中重大合同的提前泄露有許多相似之處。它說明上市公司未能盡職盡責,履行重大信息保密義務的現象仍未淡出人們的視野。 因此,需要對相關重大信息泄露進行調查,對于那些借用提前獲知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者,應該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于那些未能履行好保密業務,導致法律規定的重要信息泄露的相關責任人,也應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懲不貸,以避免類似信息泄露事件的重演,維護交易的公平與公正,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確保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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