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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執法戰爭:誰是證券執法的絆腳石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15:36 21世紀經濟報道
年輕的中國證監稽查部門正在越來越受到關注。 股改以來,尤其是今年上半年,通過對“杭蕭鋼構”、“帶頭大哥777”等一批大案、要案的有力查處,以中國證監會稽查一局、稽查二局為主的中國證監稽查系統備受矚目。 對于打擊證券違法犯罪囂張氣焰,全力維護證券市場公平、公正的行動,市場報以了熱烈的掌聲。 但不解和疑問也隨之而來。在這些大案、要案紛紛得到有力查結的同時,尚有相當多案件,經證監稽查部門正式立案長達半年甚至一年之久后,仍無任何結果對外公布? “調查難、取證難、認定難”仍是我國證監稽查工作中無法回避的問題。 當前,掃清羈絆證監稽查工作的“絆腳石”,提高證監執法工作的懲治力度、頻率和影響力,正在成為各方共同的愿望。 無法回避的“絆腳石” “軟的不行,來硬的。硬的不行,就來陰的。”常年戰斗在稽查一線的相關人士告訴本報記者,被調查方的不配合是稽查工作曾無法回避的問題。 證券執法的實踐證明,銷毀和隱匿證據是被調查方不配合調查所經常使用的手段。其通過銷毀和隱匿證據,不僅阻礙了稽查工作的順暢進行,更對后期案件的取證和認定起到了極大的干擾和破壞。 經本報記者了解,就在稽查部門查處“科龍”案時,調查組就遇到了當事人公然藏匿財務資料和銷毀證據的行為。 該案中,盡管調查方最終通過地方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的協助,把相關的隱匿證據找了回來。但是,幾費周折過后,稽查工作的效率已經大大下降。 “已經查處的大案、要案中,當事人躲避調查,詢問時不說實情,說過的話隨意更改的現象非常嚴重。”上述稽查人員說。 目前,由于我國證券法、刑法中沒有進一步明確不配合調查的法律責任,因此,被調查方肆意設置各種障礙,阻礙調查正常進行的行為非常普遍。 對稽查人員直接的人身威脅、造謠中傷、誣告誹謗也正在成為被調查方阻礙調查行動繼續進行所經常運用的手段。 據了解,有些當事人因涉及到比較大的案子,如果說情不行,不配合也不行的情況下,就會使用上述極端的手段。 除了被調查方給稽查造成的困難外,其他一些客觀因素也在阻礙證監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中國是一個非常講究人情的社會,“講情”的現象就成了干擾調查人員正常調查的重要因素。 “尤其是派出機構在查案子的時候,上市公司都是本地的,與各種層面的人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經常會遇到講情的情況。”上述稽查人員說。 與此同時,得不到國家其他機關積極配合的現象也正在成為證監稽查人員稽查效率提不高的一個客觀原因。 根據新證券法,國家其他機關或部門有義務配合證監稽查人員的調查工作,但由于種種原因,證監稽查人員的調查請求并不是每一次都能得到全力配合。 比如對于工商資料的查詢,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可以查,有的是不讓查,有的查得比較簡單,有的可以查得比較詳細。這樣就直接影響了執法效率和質量。 當然,阻礙稽查工作的客觀因素還遠不止這些,因為歷史遺留的大量證券非實名賬戶的存在,使調查人員找到實際控制人變得困難;網上銀行的轉賬和網上交易留的痕跡相對來說比較弱,通過網上交易,IP終端連接也比較隱蔽;殼公司登記、注銷過于頻繁,一些基礎材料不全。 “現在很多機構或個人為了炒作一只股票,注冊幾個殼公司,但炒完之后就把殼公司注銷了事。”上述稽查人員說,來源于各個方面的阻力和障礙都在限制著證券執法的效率。 調查權力有限 “這里沒有漫漫黃沙,卻不缺少征塵;沒有炮火,卻漫布著硝煙。”面對欺詐性和隱蔽性極強的證券違法犯罪,跟諸多的客觀原因一樣,有限的調查權也是影響證監稽查部門辦案效率的一個重要原因。 調查手段有限、權力有限已經成為當前我國證監稽查工作無法回避的內在問題。 一般而言,外界會認為,只要查到涉嫌某個案件的賬戶是屬于某人,就可以認定這個人就是這一個賬戶的實際操作人。 但事實并非如此。比如,對于內幕交易的認定。內幕交易的成立,一般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被調查方,你要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或者是你傳遞過這些信息,或者各種途徑通過傳遞后,你知情了。第二,內幕信息是什么時候形成的,有一個敏感期。 “被調查方在這個敏感期里邊不能買賣,敏感期以外的,這個內幕信息還沒有形成之前你買的不算,公告以后買了也不算,就是要在這個敏感期間內買才算。”上述稽查人員說,這個時間點很難把握。 據介紹,要想認定當事人進行了內幕交易,首先,他要在這兩個條件都具備的前提下,進行了交易。同時,還要證明這個交易賬戶是屬于他的,這個交易單也還得是他下的,只有這幾個都能取證、認定,才能完全證明,當事人進行了內幕交易。 與此同時,當案件到了刑事層面,這里面還得認定他有主觀故意的問題。 舉例來說,一個證券公司的高管周末參加過一個上市公司重組的內部會議,緊接著星期一一大早,該高管夫人的賬戶上就突然買了很多這個上市公司的股票。 一般來說,外界肯定會說,這還不是內幕交易? 但問題來了,作為監管機構,你如何證明,他夫人周一的這個買入行為是該高管透露了這個重組消息后做出的決定? 除了要找到直接的證據證明,他夫人的這個買入行為是與該高管有關外,證監部門事實上還要證明他夫人賬戶上的股票就是她買的,只有這樣,內幕交易才能成立。 但事實上,只要配偶雙方有比較好的配合,認定起來是非常困難的。 證券執法的實踐證明,由于內幕交易取證的困難,常常導致監管機構明明知道這里面有問題,但也不能隨便做出任何結論。 另外,稽查過程中追查資金來源行動中,必須要有銀行的配合,但是在新證券法出來前,證監會稽查人員卻很難實施。 在老證券法中第168條規定證監會有權“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但是銀行是否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場所”并沒有明確的界定,而在銀行的文件中列明有權查詢銀行賬戶的機構中并沒有證監會。 至今,即使新證券法中明確了證監會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證監會的辦案人員查詢前,也需要跟銀行進行反復溝通,才能獲準查詢。 “總部或者省級的銀行會比較理解,效率也很高,但是一些銀行的基層機構就不是很理解,需要層層請示,這也影響了我們的辦案效率。”接近證監會一線稽查工作的人員如此告訴本報記者,有時候這邊還在請示,那邊已經把錢轉走了。 “250天一個案子已經很快了” 稽查鏈條長是影響證監稽查部門辦案效率的另外一個內在因素。 據了解,為保證稽查行動的客觀、公正,證監稽查過程,調查人員必須遵循一個嚴格的稽查辦案程序,力求做到鐵案。 目前,證監會整個執法調查和審理是分開的,審理部門與調查部門相對獨立。 據統計,調查組在現場調查的時間,平均不到整個案件處理過程的1/3。另外有相當大部分的時間是稽查局在內部進行內審的時間。 “證監會在執法方面相當嚴格,我們初步意見出來之后,有一個專門的處審核取證手段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充分,認定是否準確,調查是否盡職,自己給自己找毛病。”接近證監會高層的人士告訴記者。 根據流程,經過內審處審查合格后,再由行政處罰委員會根據證據和事實,對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涉及刑事的,將由其決定移送公安。 在上述人士看來,證券執法部門是一直在給自己設置門檻,以保證辦案質量,不濫用公權力。 通過以上這么一個復雜而嚴格的程序后,最終案子才能正式結案,一個完整的證監周期也才算是結束了。 根據我國現行關于行政執法的規定,行政查處的每一個案件,都必須走完立案、調查、處罰的所有環節。 一組數據表明,一件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案件,從立案、調查、認定,到行政處罰委員會做出處罰,平均需要花費的時間是240-250天。 “由于國外引入了和解制度,絕大多數案子都是剛立案不久,或者走到不到一半就和解了。”熟悉海外市場的一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告訴本報記者,國內能夠250天查結一個案子已經算是快的了。因為,根據歐美成熟資本市場的經驗,一些走完全程的案子所花的時間往往比250天要長得多。 在該人士看來,近年來,國內證券違法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目前,以中國證監會稽查局的人手要是能夠保持這個查處速度就很不錯了。 據了解,主要精力放在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方面的原證監會稽查二局,加上局長,編制總共只有24個人。其中,主要負責前期調查工作的三個調查處只有十幾個人。 對于同時有上百個案子需要調查的稽查二局來說,這個調查力量遠遠滿足不了要求。 “外界可能經常質疑這個案子查慢了,那個案子也查慢了。但實際的情況是,就這么多人,要做那么多事。”接近稽查二局的人士告訴記者。 據介紹,為了提高稽查效率,加大對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對于大案、要案,證監會稽查部門一般會成立專門調查組,因此,部分案件很快就得到了查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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