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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頭大哥三宗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18:03 卓越理財
文/徐中孟 雷艷坤 “帶頭大哥777” 王秀杰(以下簡稱“帶頭大哥”),一個曾經博客點擊率過億神話的創造者,卻于7月初被吉林省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涉案金額高達1300余萬元。近日, 公安部門又以同一罪名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帶頭大哥”—一個曾經被多少人奉為“明燈”的神,到底做錯了什么,從“散戶的保護神”淪為犯罪嫌疑人呢?本文擬從民事和刑事兩方面著手,將目前國內有關法規一一細述,分析一路走來,帶頭大哥到底做錯了哪些事情。 一、行政責任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包括直接或者間接影響證券、期貨市場行情的分析、預測和投資建議;直接有償投資咨詢服務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人員從服務對象直接獲取收益的活動;間接有償投資咨詢服務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人員沒有從服務對象直接獲取收益,但是為其營利創造條件的活動。”而“帶頭大哥”先是通過博客大肆宣傳自己所謂的“信息”、“分析”和“觀點”,之后又通過QQ群等形式吸收會員,收取會員費,其一系列的行為已經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他先前無償的“分析”服務只是為其后續的盈利活動創造條件,應屬間接有償投資咨詢服務。《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咨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咨詢執業資格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一、申請對象:(二)申請咨詢執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包括:1.專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咨詢人員;2.證券經營機構研究部門的咨詢人員。”依據上述規定,由于“帶頭大哥”并沒有擁有合法的資格、所以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可以被監管部門進行取締、并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二、刑事責任 帶頭大哥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刑法》的規定,應以司法部門的認定為準,但就筆者認為,其行為至少涉嫌觸犯以下幾條規定: 首先,從維護市場秩序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非法經營罪”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次,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再次,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雖然帶頭大哥以收取QQ群會員費、并以會員費營利的行為,尚沒有被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但其此種行為的結果已經達到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 對帶頭大哥通過各種渠道向其會員透露的所謂“內幕信息”的行為,如果其“內幕消息”屬實,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它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而如果其提供的“內部信息”不屬實,則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的規定,其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 此外,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因此,如果“帶頭大哥”在其博客已經點擊率頗高、追隨者眾的情況下,仍以自己牟利為目的、通過發布信息,引導眾多股民買賣、從而達到集中資金優勢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也觸犯了《刑法》的上述規定。 其次,從保護收費QQ群會員財物的角度分析,對于“帶頭大哥”收取QQ群會員費的行為,如果經過調查確認其是以透露“內幕信息”為誘餌騙取眾多股民的會員費,則其行為屬于“詐騙公私財物”,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 三、民事責任 對于參加“帶頭大哥”股票收費QQ群的會員,可以針對“帶頭大哥”的兩種行為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首先,針對“帶頭大哥”以內幕信息或薦股而收取的“會員費”,被收取的會員可以要求“帶頭大哥”返還不當得利。當然,從證據角度,此部分會員應提交“帶頭大哥”收取該部分“會員費”的依據,如收條等。 其次,由于“帶頭大哥”不具備進行證券咨詢業務的資質、且其提供的“內幕信息”真實度也有待進一步查證,因此,對于股民因相信“帶頭大哥”的“內幕信息”投資股票、造成損失的,可以起訴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股民也需自行提交自己按照“帶頭大哥”提供的消息進行操作、并造成損失的有關證據材料。 (徐中孟,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 著有《大陸合同法規》等書,manchui@gmail.com 雷艷坤,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碩士,金融法律從業員)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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