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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產法施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重組(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17:13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如當出資人表決組不能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需要法院強制批準時,如何衡量重整計劃草案對各方面利益人是否公平、公正;再如當債務人進行重組時,法院需要判斷債務人是否是合適的主體,這都需要它們對證券市場和企業經營比較了解,才能夠把握全局做出正確的判斷。但現在我們的一些法官們不了解資本市場,甚至不知道資本運作,怎能擔任重任?現在我對這個問題很著急。 。浩飘a法很快就要實施,你認為在實施過程中還有哪些薄弱環節? 李曙光:新破產法實施過程中肯定會遇到很多問題,有些是該法律本身的缺陷,而有些是我國整個法律體制的缺陷。 如新破產法沒有涉及債權人市場的建立,這可能會使重整方案更難達成:因為若債權不能轉讓,表決就很可能通不過;如現有債權人雖然不同意重整方案,但可能有潛在債權人看好這家重整后企業的價值而愿意接受。如果建立債權轉讓市場,讓看好這家重整企業價值的債權人進入,代原有債權人表決通過就可以提高重整效率。 再如目前的破產法律中,管理人與法院、債權人、雇員、股東在法律關系尤其是責任關系上還不是特別明確,特別表現在管理人指定和報酬確定方面。 法律規定是法院指定和確定管理人,但這樣法院就卷入了商業判斷,當事人若對于法院指定管理人有意見的雖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但是對于異議申請的處理沒有明確解釋,有可能使法院成為造成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流失的責任主體。當一個按程序選出的合法管理人能力不強或行為不妥致使債權人利益不能最大化時,債權人有可能對管理人以及指定管理人的法院一并追究責任。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確定管理人報酬時,仍然沒有做到市場化。 此外,破產法實施也不大可能完全避免現在破產過程中的行政干預。比如,管理人由債務人當地法院來確定,而當地政府、企業與當地法院的關系似乎在短期內未必能完全理順。 :現在股市中一些即將退市的ST股票甚至已經被申請破產的股票被爆炒,你認為新破產法實施后,對于這種投資行為有何影響? 李曙光:6月1日后,肯定有一些瀕臨破產的ST公司申請破產重整。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法院受理,股東權益就受限制,股東不能再用腳投票了,也就是說股東不能買賣股票了。很多股民瘋狂購買ST股票有很大的風險,因為不是所有的破產重整程序都能成功,成功固然可能獲得暴利,如果不成功,公司轉成清算,股東就會顆粒無收,而后者的可能性將比過去大。當然考慮到現在地方政府仍重視上市公司的殼資源與外部效應,仍會千方百計影響破產重整程序,最后上市公司走向破產清算的仍是少數。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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