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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堵單不屬于不可抗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02:22 第一財經日報
鄒智翔 5月29日,上海首例股票交易“堵單”案在盧灣區法院開庭。因證券公司的設備出現了問題,致使股民無法進行股票交易,而證券公司以交易量巨大,通信系統的服務器端口發生故障從而造成線路擁堵,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筆者不認同這一說法。 根據《證券法》第142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證券公司與客戶是一種委托服務的合同關系,證券公司的主要義務就是為客戶提供交易條件,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證券公司接受了客戶的委托,就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因自己的交易設備出現問題,造成交易阻礙,給客戶造成了損失,屬于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要求。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 因證券公司的設備問題產生的交易“堵單”其實并不少見,不論這一案件的結果如何,對于證券公司完整、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提升服務質量有長久的積極意義。(上海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鄒智翔)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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